工伤保险待遇为何变低了?

来源: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作者:日期:2016-07-12

   工伤保险待遇为何变低了?        张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3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器挤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根据伤残等级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领取待遇时,张某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月工资为1800元,而计算伤残补助金时依据的标准为1100元,低于本人工资。        在询问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后,发现是用人单位擅自虚报工资基数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后张某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在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二、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律师分析】一、为何社保待遇无故降低?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必须要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基本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失业、生育及养老保险,合成为“五大保险”。由于社会保险的费用有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及资金压力,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虚报或者故意降低薪酬待遇的现象。导致劳动者社保局领取相关的保险金时,与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在较大的差距,在后期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情况,就会产生纠纷。二、对于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给用人单位购买社保后,凭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去当地社保局查询自己缴纳社保的具体明细,查询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实际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    2.劳动者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应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保待遇的降低或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应当及时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要通过法律途径,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法律法规链接】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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