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意义深远

来源:青岛劳联集团作者:日期:2016-06-12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费率报备制度四个方面明确了费率调整有关规定,意义深远。

费率是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和平稳运行中的重要政策参数。它既决定筹资水平,又决定保障能力。从筹资来看,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负担能力;从保障能力来看,要考虑待遇水平和基金平衡。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较多:从筹资方面来看,有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收缴率等,参保人数多、基数高、收缴率高,实现一定筹资量所要求的费率可低些。从支出方面来看,有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制度功能定位、待遇享受人数、待遇项目和待遇水平,当工伤保险功能由工伤补偿拓展到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时,基金支出项目必然增加,要求费率则高一些;工伤事故率增加、待遇享受人数增加、待遇水平提高时,费率也会提高。理论上讲,由于工伤保险功能拓展、经济社会发展、覆盖面扩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调整,费率应适应这些影响因素变化而适时调整。

我国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三类,费率分别为0.5%1%2%,平均政策费率在1%左右,实际费率在0.9%左右,整体稳定。其间,工伤保险制度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一是工伤保险功能拓展。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功能。统筹地区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二是增加了保障项目。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三是提高了保障水平。涉及增加保障项目,大幅度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水平,随着工资增加而增长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水平。2009年至2014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均增长了28.7%,伤残津贴年均增长了25.1%,生活护理费年均增长了28%。同时,工伤保险运行环境也发生变化:一是参保人数增长。在职参保人数由2004年的6845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20621万人。二是缴费基数随着经济发展、工资增长而增加。人均月缴费基数由2010年的2023元,增加到2014年的3149元。三是待遇享受人数增加。待遇享受人数由2004年的52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198万人,其占在职参保人数的比例由2004年的0.76%、提高到2014年的0.96%2004年以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由2004年的119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129亿元,2014年平均可支付月数已超过了24个月。结余过多,要求评估工伤保险政策运行情况,适度降低费率。

但是,现实中,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反对降低费率,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工伤是小概率、高风险、大支出,应保持足够多的累计结余,以应对重大、特大工伤事故;二是工伤保险支出项目不全,用于工伤预防和康复的支出过少,怕降低费率后影响工伤保险功能拓展;三是工伤保险费率降容易,降低以后再提高困难,怕给以后工作带来不便;四是目前行业工伤风险划分过粗,一档类别中部分行业实际风险偏高,如果再降低费率,会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虽然,也有一种观点,要求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但由于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未作调整,从参保单位、职工和管理机构普遍未形成费率调整理念,难以建立社会保险费率适时调整机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也不例外。

今年7月《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颁布,意义深远:一是遵循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规律,在我国开始了工伤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工作,有利于建立费率调整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推动制度持续运行。二是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三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新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同时,将结余基金控制在合理的幅度之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是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部门政策调整和管理能力,掌握根据经济社会环境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估、调整费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意义重大,除调整费率本身外,还对有关因素进行了系统性的考虑:一是细化了行业风险分类。2003年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数量和分类,将各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我国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细化行业工伤风险分类,需要以其较长时期的工伤历史数据为基础。从国际上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成熟,基础数据越完备,行业风险类别的划分就越细致。2003年以来,我国工伤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加强和管理能力提高,本次在科学测算、整体降低费率的基础上,将行业风险增加到八个档次,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使得行业风险档次更能反映其真实风险。二是保证了待遇水平正常增长。费率调整后,虽然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但测算中,综合考虑了基金合理结余、保障水平调整等因素,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会降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三是在调整费率的同时,要保持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安全,加强基金管理。通过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基金结存过多或基金不足支付的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有效运行。四是考虑各统筹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度弹性。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金运行状况存在差异较大,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规定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等;对于不同统筹层次基金结存规模做出了不同规定等。五是加强费率调整报备和管理。由于费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的工作,加之大多数地区过去没有调整经验,因而本次调整工作中要求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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