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我市工伤保险7月1日起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来源:汕头企业服务作者:日期:2016-07-14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汕头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政策。

   本次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背景

  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一直实行单一费率政策,导致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得不到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和风险防范的功能大大削弱,在上级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背景下,重新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势在必行。

   此次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突出了为企业减担减负的工作思路,突出两个亮点:

  一是我市确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在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工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设定为0.2%、0.4%、0.6%、0.8%、1.0%、1.2%、1.3%、1.4%,较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有6个行业的基准费率进行下调,既考虑降低企业负担的要求,又兼顾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因素。

下面有个费率表,快看看你所在行业的基准费率


二是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要求,设定了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的“过渡期”:至2018年底,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后,基准费率升高的三类至八类行业,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即按0.4%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之后,我市在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还将有哪些举措?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联合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的实施办法,即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等因素,定期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从而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查看《关于调整汕头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来源:市人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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