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政策资料

来源:乌海人社作者:日期:2016-07-26


一、主要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5、《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7、《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14]65

8、《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劳社办字[2015]373号

 9、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乌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发〔2015159号)

二、主要政策规定

1、什么是工伤社会保险?

答: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负伤、致残、致死,本人及其家属丧失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有从企业或者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经济补偿和社会服务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乌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发〔2015159号)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未在汪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建工程项目以工程总造价为缴费基数,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缴费基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

4、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1)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4)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7、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供养亲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8、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社会保险部制定。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1、《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职工受到工作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1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15、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单位书面申请;(2)《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1份、《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相关的医学诊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5)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7)工伤鉴定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17、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1)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区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区外治疗的每人每天20元。

    (3)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职工,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9)因工死亡职工享受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8、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是较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根据劳动保障部20039月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了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同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他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1、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因而在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时,明确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315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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