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案件进展!吉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第一案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作者:日期:2016-07-27


案件背景

杨某,男,1970年7月24日生,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大市留村人。他自2009年9月起来到吉林省白山市,在该市八道江区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011年10月23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该矿井里的一处顶板突然脱落,杨某的腰部被掉下的石块砸中。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其右侧盆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大腿骨骨折等多处损伤。

经过为期1年多的住院治疗,杨某于2012年11月6日出院,实际住院381天。由于受伤严重,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人工关节,关节假体的使用寿命有限须定期更换,后期的治疗和恢复远没有结束。




虽获胜诉,却未能如愿拿到赔款

杨某先后历经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一审和二审等多道法律程序,最终在2014年11月5日,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单位给付杨某各项赔偿合计55万2 720.82元。

虽然获得了胜诉,但是杨某并没有如愿拿到赔偿款。用人煤矿拒不履行义务,又因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执行终结。



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主管部门拒不接受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该制度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实现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快捷救助功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堪称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杨某向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工伤待遇。然而相关工作人员拒不接受杨某的申请书。

杨某又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3月10日,三次向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寄送了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



起诉当地主管部门

杨某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以期通过诉讼最终先行支付自己的赔偿款。

2015年5月25日,杨某正式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诉至白山市浑江区法院,要求其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法院5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于6月23日开庭审理。



主管部门以当地没有配套政策为由解释

在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6月18日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其对自己未向杨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作如下解释:

首先,目前吉林省和白山市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的操作办法;另外,白山市工伤保险基金现处在基金预警状态,无法支付赔偿款项;已将杨某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汇报给白山市人民政府,待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执行。种种说法,实则拒绝了杨某的诉讼要求。



案件目前处于中止审理

就在该先行支付不作为案件审理期间,白山市政府给有关法院施加压力,协调执行庭恢复执行。2015年5月28日,浑江区法院依法追加该煤矿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共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了一名股东9万6 000元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另一股东家属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强制执行,期望杨某可以尽快得到工伤赔偿款。目前,杨某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作为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律师说案


代理本案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资深律师李世泽认为,杨某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并履行了申请和证明义务,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拒不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受理、审核及支付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行为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程序、支付流程和争议处理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在本案中,杨某经过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他通过特快专递形式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据,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作为先行支付审核与支付的职能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诉讼答辩书中,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省、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操作办法”为由,不履行先行支付职责,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的具体办法。贯彻国家法律,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怠于行使其职责,不执行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妨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工伤保险基金处在基金预警状态”为由,不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同样违背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宗旨是在工伤职工不能从单位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使其获得救治和生存的权利,是对人权最基本的保障。

在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两个方面,立法优先保护前者的利益。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应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出现基金预警状态,便拒绝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职责。这与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必将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举一反三


透过该案,也反映出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具体施行环节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的具体办法。贯彻国家法律,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怠于行使其职责,不执行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妨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工伤保险基金处在基金预警状态”为由,不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同样违背法律规定。




但就目前的整体情况而言,未参保工伤职工仍很难顺利申请先行支付,一些成功案例未摆脱“特事特办”的色彩,或者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才能成功。社保机构往往以没有实施细则等为由拒绝接受申请,或者增设受理和支付的条件,限制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社保机构依法先行支付了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其再向用人单位进行相关款项的追缴时,也是困难重重。这些因素都将限制该制度有效、可持续地施行。



本文选自2016年《劳动保护》杂志第3期《吉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第一案》一文,有删减。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佐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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