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职工因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7-2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法条将劳动者的“病”纳入工伤保险调整范畴,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


  【案例】


  2016年4月9日11时许,A公司职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遂请假于午餐后回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晨。第二天早上7时30分,李某在公司食堂用完早餐后,在回公司宿舍途中突然倒地身亡,经诊断为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后,应李某之妻的要求,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6年5月, 当地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之妻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法条将劳动者的“病”纳入工伤保险调整范畴,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但是,该法条将“病”视同工伤,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以确保“病”和“工作”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联系。


  在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之外,“伤”与 “病”,分属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危险和职业性伤害,而医疗保险则针对的是疾病风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需劳动者个人缴纳,而医疗保险则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贯穿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疾病风险则部分需要员工个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李某到公司食堂用餐后,在返回宿舍途中死亡,是在请假期间,且当时并不在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根据当地标准获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补偿。


图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