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高知员工跳槽易诱发不正当竞争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7-29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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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淀区法院民五庭调研发现,高科技企业间与员工流动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多发易发趋势,已占到全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1/4。以2015年为例,该类案件达21件,已逐渐成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类型。从纠纷的内容看,涉及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不同种类。

  案件主体复杂

  判决率上诉率高

  海淀区法院认为,这种现象与海淀区特殊的区位优势有直接关系,本辖区内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云集,大量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这些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技术、管理等核心员工流动的情况,而这些员工流入到地域相近、业务相近的企业,很容易引发包括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

  从调研情况看,海淀法院发现此类案件有这些特点:首先是案件数量稳步增长。统计表明,2006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1件,2008年增长至28件,2010年回落到20件;此后,收案又保持增长态势,2011年25件,2012年36件,2013年46件,2014年72件,2015年增长至82件,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7%;截至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6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全部是由员工流动而引发。

  此类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案件主体复杂化。因员工流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多为复杂主体案件,其主要体现是以跳槽员工与新入职企业为共同被告案件为主。这就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区分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抑或是分别实施的行为,还要区分二者是否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等问题。

  审理周期较长是此类案件的又一大特点。据统计,此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42天,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7天的平均审理期限。在实际形成判决的案件中,由于涉及鉴定、调取证据、保全、勘验、等待其他案件结果而中止等因素,审理周期会更长,一半以上的案件实际审理期限超出了6个月。

  此外,这些案件的判决率和上诉率较高。10年中,此类案件平均判决率超过50%,较海淀法院全院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调撤率60%低10个百分点。另外,此类案件由于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矛盾多不可调和,导致案件上诉率较高,超过70%。

  企业业务交叉

  诱发员工频繁流动

  在分析造成员工流动及诱发大量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原因时,海淀法院认为,一个比较突出的因素,是员工先后就职的企业之间核心业务交叉,容易导致竞争矛盾加剧。正是由于两个企业的核心业务相关,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对另一企业快速弥补自身短板、增强竞争实力能起到重要作用,故员工从原企业任职期间获取到的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经营模式、知识产权等核心资产或重要资源,能成为该员工为后企业服务的重要个人资本,甚至据此成为其在后企业谋求更高职位、更优待遇的对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员工流动更加呈现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特点,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更加频繁。

  核心员工离职或同时任职多家公司,往往会增加争议事实查明的难度增大。在一个企业里,从事企业管理、技术、财务等岗位的骨干员工多为高知型员工,一般被视为企业核心员工。企业核心业务通常与这些核心员工密切相关。核心员工的离职,通常会对企业经营造成比较大的困扰。比如,使原企业重要业务受挫,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交完整的权利证据等。

  与此同时,核心员工离职还会引起相关部门人员不稳定,加剧企业经营管理难度。特别致命的是,此种行为增强了竞争对手实力,还引起了原企业与离职员工、员工后入职企业之间的矛盾。

  另外,由于核心员工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且这些公司业务、产品重叠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也很多见。

  而此类案件中,由于员工角色身份不清晰,其所实施行为应视为哪个企业的行为,行为后果、收益、责任应归属哪家企业,往往难以辨别,导致增大查明争议事实的难度。

  还需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交织着的复杂合同关系,还会造成对行为合法、正当性判断的难度增大。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员工离职引起,员工与作为原告的前单位,以及与作为共同被告的后单位都存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还涉及被告企业与第三方客户之间的合同。在一些案件中,第三方客户同时也曾是原告客户。这种复杂合同关系的存在,不仅带来事实查明程序的复杂,也增加了对被告行为正当性判断的难度。

  海淀区人民法院 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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