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前海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7-29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The Labor Dispatch

 

引言

为使劳务派遣服务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达到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进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制定本文件。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细则和行业自律。

本标准适用于在深圳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劳务派遣  labor dispatch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服务,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2.2 劳务派遣单位  labor dispatch organization

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备案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2.3 用工单位  accepting entity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2.4 被派遣劳动者  dispatched employee

 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派遣至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单位要求进行工作的人员。

2.5 从业人员 employee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服务的人员。

2.6 劳务派遣协议 labordispatch contract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2.7 劳动合同 labor contract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3 基本要求

3.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备案证。

3.2 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整。

3.3 具有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和规范。

3.4 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3.5 具有与其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每年参加劳务派遣相关业务培训不少于6课时。

3.6 具有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

4 服务内容

4.1 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整体服务方案。

4.2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4.3 组织招聘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

4.4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

4.5 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4.6 与用工单位结算相关费用,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等。

4.7 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缴交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

4.8 督促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9 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和意外事故的申报、认定和理赔等相关事宜。

4.10 处理因劳务派遣产生的劳动争议。

4.11 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工作档案,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文件资料等。

4.12 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党、团、工会等活动,提供员工关怀等增值服务。

4.13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提供驻点管理服务。

4.14 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4.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服务细则

5.1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1.1 通过市场调研、拜访等方式,了解潜在客户用工需求,与目标客户形成初步合作意向。

5.1.2 根据客户需求,制定劳务派遣整体服务方案,通过友好协商、投标、政府采购等形式确立合作关系。

5.1.3 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5.1.4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除就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同时可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处置机制,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待岗情况的责任分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的分担等内容。

其中,与用工单位通过协商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包括:

a)     被派遣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b)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c)      被派遣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

d)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产生的损害赔偿和相关事故处理费用;

e)     被派遣劳动者非因工发生伤亡事故产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经济补偿;

f)      其他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5.2 组织招聘

5.2.1 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需求岗位、任职条件、到岗时间等用工需求,制定招聘方案。

5.2.2 通过校园招聘、专场招聘、网络招聘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候选人。

5.2.3 组织符合要求的候选人笔试、面试。

5.2.4 组织获得录取资格的候选人体检,并审验相关证件。

5.2.5 与用工单位确认录用被派遣劳动者。

5.3 入职培训

5.3.1 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参加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5.3.2 安排培训场地、课程和师资,提供培训教材等。

5.3.3 提供培训现场管理服务。

5.3.4 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组织被派遣员工培训考核。

5.3.5 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建立培训档案。

5.4 入职办理

5.4.1 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收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资料。

5.4.2 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5.4.3 组织被派遣劳动者签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5.4.4 组织被派遣劳动者按时到岗,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5.5 费用结算

5.5.1 根据被派遣劳动者考勤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定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

5.5.2 制作费用结算表,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薪酬福利、管理服务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提交用工单位确认。

5.5.3 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送达用工单位。

5.5.4 督促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日期支付相关费用。

5.6 工资支付

5.6.1 每月依法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5.6.2 工资发放后,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由被派遣劳动者签收。

5.7 缴交社会保险

5.7.1 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5.7.2 及时根据当月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申报及停缴等工作。

5.7.3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办手续。

5.8 缴存住房公积金

5.8.1 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缴存年度内被派遣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8.2 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8.3 及时根据当月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变动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等手续。


5.9 购买商业保险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5.10 员工管理

5.10.1 日常管理

5.10.1.1 安排从业人员专职负责被派遣劳动者日常管理工作。

5.10.1.2 建立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档案,包括入职材料、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5.10.1.3 协助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或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核定员工考勤情况。

5.10.1.4 协助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食宿、发放劳保用品等。

5.10.1.5 督促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10.1.6 协助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

5.10.1.7 及时办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续签、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相关手续。

5.10.1.8 及时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事宜。

5.10.2 驻点管理

5.10.2.1 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安排从业人员提供驻点管理服务。

5.10.2.2 驻点从业人员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

5.10.2.3 驻点从业人员定期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沟通,及时解决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10.2.4 及时向用工单位和驻点从业人员了解驻点管理情况,适时评估驻点管理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驻点管理工作。

5.11 工伤及意外事故处理

5.11.1 及时与用工单位沟通处理事故,了解被派遣劳动者伤亡情况,协助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的医院医治。

5.11.2 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协助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5.11.3 呈报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社保机构相关规定及时跟进各项手续的办理,协助完成工伤事故理赔工作。

5.11.4 通知经工伤认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前往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11.5 协助购买商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保险理赔。

5.12 离职办理

5.12.1 根据用工单位书面通知,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5.12.2 确认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移交情况,并开具离职证明。

5.12.3 根据离职被派遣劳动者考勤情况、服务年限和被派遣劳动者食宿、培训等实际情况核算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并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结清。

5.12.4 将被派遣劳动者离职情况通知用工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商业保险停缴手续。

5.12.5 协助离职被派遣劳动者在十五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社保关系、党团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等的转移工作。

5.13 劳动争议处理

5.13.1 了解被派遣劳动者诉求和事实情况。

5.13.2 与用工单位沟通,制定劳动争议解决方案。

5.13.3 按照解决方案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必要时可邀请用工单位参加。

5.13.4 协商未果的,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劳动仲裁与诉讼。

5.13.5 及时根据劳动仲裁或诉讼结果,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5.14 跨地区劳务派遣

5.14.1 深圳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市外用工单位服务的,应当接受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管理。

5.14.2 市外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深圳市用工单位服务的,应当接受深圳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管理。

5.14.3 开展跨地区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参照本文件规范业务管理。

6 行业自律

6.1 在深圳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协会是本市劳务派遣的行业组织,应在劳务派遣自律建设中承担职责和发挥主导作用。

6.2 劳务派遣行业组织,应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本文件的宣贯工作,并依据需要制定“行规行约”,发挥对行业成员的约束与协调作用,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化发展。

6.3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积极参加劳务派遣行业组织的相关活动,提高自律意识,自觉自律。

6.4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自觉接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参照本文件执行。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

[3]《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 20137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


关于征求《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牵头起草完成了《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2项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审阅,并于2016年8月12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回函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深圳人才大市场大厦7楼701室

  邮政编码:518023

  联 系 人:李一定

  联系电话:0755-22654200,0755- 82122306 (传真)

  电子邮箱:493372085@qq.com


  附件:

   1.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 劳务派遣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

  4.《劳务派遣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及《劳务派遣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回函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16年7月5日


1.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2.《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3.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doc

4.深圳市《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5.《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及《劳务派遣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回函表.doc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