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呼铁局集宁机务段作者:日期:2016-08-03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险和救助机制。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保险协同互补作用,解决好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路局十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修订全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承诺。这些,为我局出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

01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呼铁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加了呼铁局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前提下,可参加呼铁局补充医疗保险。能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参保单位,其职工(含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02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与之前的政策相比,使职工更加受益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与之前的政策相比,使职工更加受益的政策主要有:

1、《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提高了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助支付比例。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将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7万元提高到30万元,补助支付比例由原90%提高到98%。提高后,职工基本、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7.5万元提高到60.5万元。例如:2012年我局住院费用最高者为在职职工徐某,进行骨髓移植,住院费用为56.8万元。按之前的政策, 徐某56.8万元的住院费用,其中只有37.5万元的住院费用可以由基本、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剩余的19.3万元住院费用全部由徐某个人负担。其37.5万元费用按原政策比例大约可报销28.5万元,个人还需负担约9万元。这样,徐某56.8万元的住院费用,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约28.3万元。如按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政策和报销比例,徐某56.8万元的住院费用全部可以按规定比例报销,大约报销47.5万元,徐某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费用约为8.3万元,比之前的政策多报销约20万元。

2.《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新增对退休职工住院统筹自付费用的补助。我局在职职工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统筹自付费用超出或累计达到1000元,由工会“三不让”基金按80%给予救助,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工会“三不让”救助,事实上对于年龄偏大,已进入疾病多发期的退休职工,更需要补助和救助。所以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比照在职职工“三不让”政策待遇,由补充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年度发生的60.5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由基本、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统筹自付费用超出或累计达到1000元,按80%补助。

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新增对在职和退休职工住院自费金额的补助。之前的政策对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外患者必须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不予补助。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职工年度发生的60.5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由基本、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自费金额,以1万元为起付标准,超过1万元以上的自费金额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0%补助。例如:某职工患白血病,一个年度内住院总费用为42.8万元,其中“三大目录”外必须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为13.6万元,按之前的政策不予报销,13.6万元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按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可多享受10.08万元补助,即:(136000-10000)×80%=100800元。





03

职工家属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参加和享受家属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答:凡是铁路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路局社保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可享受铁路职工家属住院医疗保险。(1)父亲年满60岁,母亲年满55岁,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者。(2)妻年满55周岁,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者。(3)祖父、祖母仅指因职工父母双亡而由职工本人直接供养者。(4)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可不受16周岁的限制)。超生子女和辞职、辞退、退职等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铁路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待遇。




04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我局职工家属医疗待遇仍由补充医疗保险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50%的比例补助支付。例如:某职工家属住院费用14.6万元,全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该职工家属最多可享受4万元的费用补助(即80000×50%=40000元)。

对于参加了我局职工家属住院医疗保险,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参保家属,可同时享受我局职工家属住院医疗保险补助。其年度住院费用,必须先由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统筹自付费用,以3000元为起付标准,超过3000元以上的统筹自付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5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金额2万元。





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原则:

一是重点救助原则。最大限度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职工医疗经济负担,切实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职工因病致贫的问题,逐步缩小职工自负医疗费用与实际住院支付费用之间的差距。

二是普遍补助原则。针对近几年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的实际,有效利用结余资金对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合理使用原则。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提高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水平,使基金的使用和结余达到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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