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假释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8-03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案例蒙某2002年因盗窃获刑入狱, 2010年7月被假释后,应聘到某电子元件公司工作。 2015年6月双方关于用工的合同期满,公司未继续留用,蒙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认为他是假释人员,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不同意支付。蒙某申请仲裁,获得了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权威分析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受年龄、 剩余劳动力、教育程度、执业资格、 人身支配自由、竞业限制、任职资格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影响。 除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劳动者外,法律还规定,下列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或者其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在校学生、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非法用工人员等。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法》 对假释犯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没有关于就业的限制。人社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同时该 《规定》 第65条规定,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假释的失业人员。这说明,假释人员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蒙某与电子元件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蒙某合同期满未被公司继续留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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