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业务政策解析

来源:木垒社会保险作者:日期:2016-08-04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及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如何补费?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如何参保补费?

答: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   

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如何参保补费?

答: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没有办理过招工手续人员的参保补费条件?

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的人员,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六、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七、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后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答:(1)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2003年6月3日之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2)2006年以前企业破产改制的女职工,在单位工作满15年的,下岗失业后以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3)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女干部,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4)原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八、开除、刑满释放人员工龄怎么计算?

答: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判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如何计发养老金?   

国发[2015]2号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2015]2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国发[2015]2号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国发[2015]2号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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