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来源:宜阳县社会保险中心作者:日期:2016-08-04

1.工伤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工伤保险能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目前,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已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此次下发的《通知》,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自此,我市工伤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目前,我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第一年缴费的基准费率为0.5%,且自今年10月1日起费率下调为0.2%,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2.单位需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如何认定为工伤呢?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工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机关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3.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者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参保人员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有严格流程
    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伤残待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其就诊就医、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就诊就医方面,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可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的资料,进行待遇资格审核,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豫人社办[2015]25号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待遇支付方面,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按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工伤待遇及纳入后发生的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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