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官渡就业创业作者:日期:20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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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2015年以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新政策,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各地对政策理解不一致、部分地区重视程度不够、部分群体登记存在制度性障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理顺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协调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属地经办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不再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的制定和工作督导,确因工作需要的州(市),可以直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业务,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校园工作站、园区服务站可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具体业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就业(录用)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填写《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1式2份。劳动者初次登记,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办。申办《就业创业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张。

        2.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劳动者初次登记,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张,由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

        外省、外地户籍和农村居民户劳动者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同等办理,不得要求提供常住证明,不得将劳动者申报失业登记或提交《就业创业证》作为就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退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退工)登记手续。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填写《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1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外省、外地户籍劳动者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常住户口或在当地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员证明材料。

        2.劳动者申报失业登记。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外省、外地户籍劳动者居住证明、常住户口或在当地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常住人员证明,和以下对应的证明材料(之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二寸照片2张,由受理其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全省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毕业日期,半年内前来申请登记的,办理为求职登记;半年后前来申请登记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办理为失业登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张,二寸照片2张。进行就业登记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就业证明。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应当按照规范的指标体系开展实名登记工作,准确完整填写联系方式、就业去向等重要指标项,及时记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状况、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等情况。不得将离校前已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搞好业务衔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首问责任。户籍地、常住地等两个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均有业务办理职责的,由服务对象选择其中一个申办,服务对象选择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办理,不得以各种理由在户籍地和常住地间推诿扯皮,也不得以非城镇户籍为由拒绝受理。

        (三)简化办事流程。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发现劳动者先前就业状态仍未注销的,可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先前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与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证明,在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记载并进行就业登记。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未中断就业的劳动者,在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记载或直接进行就业登记,不得要求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不能提交《就业创业证》的,由受理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

        (四)推进高效便民。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服务终端向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校园工作站、园区服务站等人社服务窗口延伸,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建立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与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书面报告省就业局,并按照省就业局答复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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