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灵宝微政作者:日期:2016-08-06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权益,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2011】88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时,符合三政【2011】88号文件规定,且自三政【2011】88号文件执行之日至退休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中断的,退休后方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2、三政【2011】88号文件实施后,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参保缴费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8.5%为缴费费率,从2000年10月1日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一次性补缴至本人办理退休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2%划入其个人账户),并符合三政【2011】88号文件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3、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调入的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时符合三政【2011】88号文件第八条和本通知之规定,退休后方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灵宝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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