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疑难案例之四: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

来源:虎斋作者:日期:2016-08-11

微·税话504

企业所得税汇缴疑难案例之四

 

案例4: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

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及项目部。目前部分项目部职工为当地子公司的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在子公司,劳动协议签订在子公司,仅工资在该公司发放,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在子公司费用中列支。该公司本年仅给所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养老。该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规定,能否按5%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意见

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均已缴纳补充养老,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为全员购买的要求,应该在不超过工资5%的范围内全额扣除。

建议

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这样母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案例由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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