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

来源:伊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作者:日期:2016-08-13

(1)在各县市(不含伊宁市)之间及市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或办理疆内、外异地的,因急诊120抢救、重症监护和急诊手术治疗住院的人员均无需办理转院证。(伊州人社发【2015】82号)

(2)住院实行逐级转院制度,未转院的医疗报销比例下降15%。(伊州人社发【2013】160号)

(3)转院自办理日期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社保局根据医院的复查证明(出院证明)确定办理转院手续,无需重复开具转院证。转院证有效期满需重新开具转院手续。(伊州人社发【2015】89号)

(5)、出国或赴港、赴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

(6)、因打架、斗殴、酗酒以及自杀、吸毒、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

(7)当参保人员遇到大病(职工超过5.5万元、居民3万元以上)需转院治疗、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确由困难的,经参保人员申请,承保保险公司可预付不超过40%的医疗费用。(根据伊宁县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执行)

(8)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办理异地居住手续。需到三级医院就诊须持二级医院开具的转院证,非正常转院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5%。(伊州人社发【2016】14号)(注: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医保中心,电话402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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