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来了!一大批公务员的工资将受影响!

来源:南京本地宝作者:日期:2016-08-15

据@扬子晚报消息,8月12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南京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次改革针对的是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


参保对象


《办法》明确,以下三类人要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1、南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注:

1、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已参加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3、此次改革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缴费比例


单位:20%  个人: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


《办法》明确: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1、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2、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3、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1、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2、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3、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特殊情况:

1、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年金


单位缴8%  个人缴4%

南京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办法》规定: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根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领取


1、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缴费年限未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知多点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单位:19%

个人:8%


缴费基数


2628元≤月缴费基数≤16200元(除溧水、高淳区)

2497元≤月缴费基数≤16200元(溧水、高淳区)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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