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者无用工主体资格 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公正肇庆作者:日期:2016-08-20

咨询:高要市某陶瓷公司将其搬运业务口头发包给自然人邓某,邓某承包该业务后,雇佣肖某在该公司从事搬运工作。该公司和邓某均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某日,肖某在该公司开展搬运工作时受伤,经人力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认为其已将搬运业务外包给邓某,肖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其无需为肖某的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肖某咨询,对于上述情况中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解答:对于上述情况中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结合本案,邓某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承包高要市某陶瓷公司的搬运工作,所以邓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肖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要市某陶瓷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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