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调整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8-21



职工生育保险调整有哪些新规定?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是国家通过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威海市级统筹,执行威海市统一的筹资政策、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政策和基金管理政策,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在威海市范围内总体一致。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了哪些规定?缴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期“政策直通车”为您一一梳理。

    可以享受生育待遇的情况:

    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自参保之日起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产检等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分娩时,自参保之日起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因缴费中断重新参保时,自重新参保之日起(不含补缴时间),按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满足确认怀孕时已重新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分娩时已重新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因有缴费中断记录且连续缴费时间不足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中的35、45人员)可以一次性补齐中断缴费部分,补齐后视同连续缴费,自补齐之日起,之后发生的费用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在调出地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要在调出地出具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凭据。

    常见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的情况:

    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自参保之日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2个月的,分娩时自参保之日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年的。

    进行生育或产检等就医行为发生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生育保险费,按重新参保处理,重新连续缴费的时间自重新参保的缴费日期开始计算,而重新计算的日期达不到规定要求。

    生育或产检等就医行为发生前的规定时间内有中断缴费情况且未补齐中断缴费部分费用的。

    生育或产检等就医行为发生前的规定时间内有中断缴费情况且未补齐中断缴费部分费用,在就医行为发生后补齐的。

    同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流产的。

    女方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但不满足报销条件的或参加居民医保且已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待遇的,男方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补缴基数:

    生育保险的补缴基数为补缴当年全市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补缴费率按照历年生育保险费率执行(2015年10月1日前费率为1%,2015年10月1日后费率为0.5%)。

    女职工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我市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目前执行的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不变。上级如有新的文件出台,我市将及时按新规定落实。

    特别提醒:即将发生生育等就医行为,但因有缴费中断记录且连续缴费时间不足的参保人员,需要在生育等就医行为发生前,补齐生育医疗保险(补齐后累计时间仍不足的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等就医行为发生后补齐的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荣成市新闻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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