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我市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来源:合肥发布作者:日期:2016-08-22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普通门诊、特殊病及乙类药品报销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差距进一步缩小。此外,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也由原来的50%提高至60%。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

相比甲类药品而言,乙类药品价格相对较高,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需要自付的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此次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统一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以前,城镇居民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这意味着,此次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会提高6%,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差距进一步缩小。

 社区门诊报销上限提高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之前,普通门诊单次报销比例为50%,单次报销上限为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0元。

 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80%;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元,提高了2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由240元提高到320元。

 特殊病报销比例调整至90%

 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享受限额下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由于医保主要享受的是住院费用报销,但是一些大病和慢性病,不一定需要住院,只需在门诊规范用药治疗,也是安全切实可行的。

 目前,我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同时,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的门诊费用超过月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新生儿3个月内都可参保

医保政策调整后,新生儿也在享受范围内。以往,新生儿出生后自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或者患有16种先天性疾病的,可以放宽到3个月内参保,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根据新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即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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