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人均补助增加40元

来源:宁夏新闻网作者:日期: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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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宁夏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财政补助。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432元调整到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个人缴费。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继续实行动态调整,一、二、三档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取整确定。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特困人群民政资助。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标准由2016年的50元调整为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标准由2016年的84元调整为90元。特困人群财政补助方面,2017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在个人缴费方面,通过民政资助和财政补助,使城乡残疾人员、低保对象等群体个人少缴费参保;使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等群体个人不缴费享受三档医保待遇。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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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宁夏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同时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体参保的财政和民政补助水平,让更多城乡居民共享医保政策。从2015年起,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当提高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从现行一档50元、二档200元、三档400元,分别调整为一档70元、二档220元、三档440元。同时,宁夏将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员等特困群体参保的财政和民政补助水平。自治区民政对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资助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5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缴费资助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2015年10月,宁夏人社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出台文件,调整全区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加大对参保困难群体的补助幅度。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为432元。个人缴费标准分3档:一档84元、二档233元、三档466元。宁夏规定,对农村五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82元,对城镇三无人员和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22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对城乡特困人员大额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为6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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