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大学女教师患癌后被开除 劳动法对患病职工有哪些保护?

来源:翊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者:日期:2016-08-31

 


连日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老师刘伶利患癌症被学校开除,法院判决未履行”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8月19日,兰州交通大学校方回应,目前正在联系家属,协商解决此事。

刘伶利的遭遇让无数人唏嘘不已,患病本身就令人难过,若单位再如此绝情,则无异于雪上加霜。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单位是否可以开除患病职工?患病职工享有哪些权益?

8月20日,相关劳动法专家认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于患病职工的权益保障规定得非常清楚,有些单位明知故犯,对于给职工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大学女老师患癌被开除几天前去世


30岁刚过的兰州女子刘伶利2012年硕士毕业后成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一位老师,当查出身患卵巢癌的消息后, 因为要到北京治疗,刘伶利向她所供职的学校请了一学期的假。

  最初,学校还不知道她的具体病情。2015年1月13日,刘伶利的妈妈去学院说明了具体病情。然而5天后的1月19日,学院印发了将她开除的文件,原因是“2014年12月1日起旷工至今”。


刘伶利的爸爸也患有癌症,为了给刘伶利治病,花掉了40多万元,而这些钱大多来自亲戚朋友。同时,身体稍微好了一些后,刘伶利还曾尝试去摆地摊卖衣服。
  

刘伶利在自己的微博上写到,“城管来了。每次城管喊着‘收收收’的时候,我的心就痛得要死,曾经那个站在三尺讲台的我,现在还要和那些人斗智斗勇的我,内心的落差实在无法接受!”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学校未履行


因为无法接受被学校开除,2015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后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尽管赢得判决,但是由于学校还没有开学,尚未协商解决。而就在8月14日,刘伶利去世,社保和医保从2015年3月起至今还没有恢复,学校并没有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
  

8月19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称,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在今年6月下旬出来,由于她一直生病住院,加上学校放假,后来沟通了下半年开学处理这件事。最近得知她去世的消息,学校也在委托律师联系她的家人。会尽力满足家人的意见。

单位是否可以开除患病职工?患病职工享有哪些权益?相关劳动法专家解释,患癌职工有两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行为显然违法,应该尽快为患病去世的女教师刘伶利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因为医疗保险未连续缴纳导致的不能在医保中心报销的部分,由学校负责。学校应当赔偿由此可能给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问题一:职工患病后,在多长时间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解释,如果刘玲利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学校开除患病的女教师是违法的。老师患病应当有医疗期,不应当以旷工为由开除。
  患癌症的劳动者应当有至少两年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张猛律师解释,实践中,单位以职工旷工为由开除职工,通常是该职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病假条的情况。
  但是,即使该职工没有提交病假条,单位也应该核查该职工是否为真的生病,如果像刘伶利这样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没有来得及提交病假条或者相关诊疗证明,单位也不能将其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问题二:患癌女教师微博称,她曾尝试摆地摊,心里落差很大。刘伶利被开除后,医保待遇有什么变化?
  张猛律师解释,刘伶利被开除后,和学校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资,学校也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被开除员工很可能因为社会保险出现没有续缴的情况,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没有医保,对于重病患者来说差别很大。
问题三:法院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开除刘伶利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直到今年8月刘伶利去世,学校也没履行判决,学校该如何弥补给刘伶利造成的损失?
  张猛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学校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女教师已经去世,死亡表明劳动关系终止,死亡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终止之前的病假工资应当补发、社保应当补缴,因为医疗保险未连续缴纳导致的不能在医保中心报销的部分,由学校负责,学校应当赔偿由此可能给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问题四:作为一名职工,当我们患病时享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益?当我们权益被单位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张猛律师称,患病职工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社保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权利被侵害,可以通过工会维权,工会既包括单位工会,也包括各级工会组织。还可以以法律为武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权利


本文内容来源法制晚报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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