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申报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二十种 特殊慢性病的通知

来源:北满特钢作者:日期:2016-09-01

各单位参保员工及退休人员:

公司刚刚接到通知,根据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通知,于2016年9月1日开始特殊慢性病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我公司2016年度享受二十种特殊慢性病待遇,具体特殊慢性病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根据齐医险发[2016]71号《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十种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到市医疗保险局网站(http://www.qqhryb.com/)查看相关文件及下载表格。

2、申报鉴定时间,以通知中的规定时间为准。

3、本次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二十种

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器官移植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4、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咨询:各街道医疗保险工作站咨询或电话咨询。红岸医保工作站:5993633 北兴医保工作站:8936744 铁北医保工作站:6881331 红宝石医保工作站:6882283 沿江医保工作站:6883413

5、鉴定医院联系电话,北钢医院:6800997,医学院附属一院:6866145   6866979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人力资源处    

2016年8月30日   



齐人社发〔2016〕号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十种

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了减轻参保职工因诊治部分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2015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为满足患有二十种特殊慢性疾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门诊就医需求,市医保局决定继续为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二十种

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器官移植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请符合以上二十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在限定时间内上报至申报鉴定医院。

二、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病种

自付比例

每年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费用)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3,600

糖尿病

第一类6,000元,第二类4,000元

肝硬化

8,000

各种恶性肿瘤

5,000

脱髓鞘病

5,000

帕金森氏病

4,5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1年20,000元;第2-3年10,00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血友病

20,000

类风湿关节炎

6,000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8,00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8,000

骨髓纤维化

8,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0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4,500

精神系统疾病

4,000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8,000元,待遇期12个月。

白塞病

8,000

血管搭桥术后

8,000元,待遇期12个月。

尿毒症

1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10,000

大器官移植术后

50,000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分段结算

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结算,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十二分之一,特殊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1日起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使用。

四、申报条件

下列人员均符合本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

1.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时间需满一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

2.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一次性缴纳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需满一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

3.在我市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需满一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由异地转入我市实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转入我市后参保缴费时间须满一年(2015年12月31日前转入我市)。

4.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停破企业享受国家一次性补贴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需满一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

5.自动放弃原参保险种,重新参加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缴费时间需满一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

五、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待遇。

六、上述二十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鉴定。

七、本文件下发后,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到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职、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保人员遗漏鉴定,市医疗保险局将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可到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qqhrrsj.gov.cn)或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网址www.qqhryb.com)查询,并可下载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由于参保单位或申报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以及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影响了鉴定结果,市医疗保险局将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九、申报地点和鉴定时间

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职工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医院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段的截止日10天前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参保职工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

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法定工作时间),鉴定起始日期为2016年9月1日,鉴定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院特殊慢性病申报处进行鉴定前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

1.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一厂医院、二厂医院、农垦局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其中,白血病: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华安医院。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03医院、建华医院、一厂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华安医院。

3.糖尿病: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203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爱尔眼科。

4.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华安医院。

5.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第一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华安医院。

6.尿毒症: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203医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农垦局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

7.大器官移植术后:第一医院。

8.类风湿关节炎: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中医医院、华安医院。

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

10.系统性红斑狼疮、白塞病:第一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

1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血管搭桥术后: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

12.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学院附属四院、北钢医院、齐齐哈尔市精神病疗养院(昂昂溪区)。

(三)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人员鉴定方式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可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并在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qqhrrsj.gov.cn)或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网址www.qqhryb.com)下载我市的鉴定标准和鉴定表提供给现居住地的三级医院,由当地三级医院依据鉴定标准做相应检查、出具鉴定结果,并由鉴定医院的医保科签字盖章后,将检查和鉴定结果原件在规定时段内邮寄至申报人在齐齐哈尔市的代办人(单位或家属),由代办人到申报医院予以复核,并将复核后的结果录入计算机系统。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必须到齐齐哈尔市内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四)鉴定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鉴定单位

联系电话

鉴定单位

联系电话

第一医院

2406895

第二医院

6196041

中医医院

8923253、6021323

医学院附属一院

6866145、6866979

医学院附属二院

2739678

医学院附属三院

2697307

203医院

6878522

建华医院

6015343、5886024

和平医院

2183017

一厂医院

5984024

二厂医院

2818533

华安医院

6688426

农垦医院

2891901

精神卫生中心

2780188

北钢医院

6800997

昂区精神病院

6332319、6332327

医学院附属四院

2739133

爱尔眼科

2551168

十、申报范围

1.2015年鉴定合格(含免检参保人员)的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病未满三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血友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以及2014年度和2015年度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如果没有接到特殊通知,本次不再重新鉴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2.2013年度前(含2013年)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须按本年度规定重新申报,经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单位务必将复检情况通知到本人,如有遗漏,责任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承担

3.2015年度前(含免检参保人员)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本年度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4.对于既往没有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本年度所鉴定二十种特殊慢性病病种之一)的相应病种。

5.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一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手术的参保人员,可到鉴定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6.大器官移植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手术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的,可到指定鉴定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

7.本年度根据糖尿病患者的合并症情况,将糖尿病鉴定标准分为两类,同时按照类别支付相应待遇。

8.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一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手术的参保人员,可到指定鉴定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9.各种恶性肿瘤病种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可到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中医医院、203医院、华安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

十一、申报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附件3)和《鉴定表》(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此两份表格需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网址www.qqhryb.com)下载并自行打印,或到指定鉴定医院领取。

2.一般项目填写要齐全,医保IC卡号必须填写齐全。

3.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

4.本次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职工所患特殊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患者反馈结果,也不为患者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存档留查,不再返还本人,如参保人员需要留存原始检查材料,请上交复印件。

5.由于病情的原因致使卧床不起,不能到指定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申报人员,请在《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并由接待申报的医院负责组织专家到参保人员家中鉴定。

十二、鉴定结果领取时间

本次特殊慢性病鉴定结果,不再另外通知领取,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自行到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qqhrrsj.gov.cn)或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网址www.qqhryb.com)查询和下载;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关停破企业享受国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也可到居住所属街道的医疗保险工作站进行查询。

十三、随时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后次月5日,年度集中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下年度享受待遇情况请依照下年度文件执行。

十四、为了满足本次鉴定的咨询服务需求,除在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qqhrrsj.gov.cn)和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查询外,参保人员也可向鉴定医院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同前);同时我局将在各街道医疗保险工作站建立咨询电话,201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正式开放,参保人员可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咨询20种特殊慢性病鉴定的相关问题,垂询电话如下:

医保工作站名称

联系电话

医保工作站名称

联系电话

卜奎医保工作站

2459523

文化医保工作站

2739615

中华医保工作站

6196172

建设医保工作站

2569826

西大桥医保工作站

2652899

五龙医保工作站

6106598

湖滨医保工作站

8986820

南航医保工作站

2337144

彩虹医保工作站

5886002

正阳医保工作站

2947029

江安医保工作站

2811158

站前医保工作站

2120237

通东医保工作站

2900249

东湖医保工作站

2900248

北局宅医保工作站

2190603

光荣医保工作站

2944124

南浦医保工作站

6100390

龙华医保工作站

2180960

红岸医保工作站

5993633

北兴医保工作站

8936744

铁北医保工作站

6881331

红宝石医保工作站

6882283

沿江医保工作站

6883413

梅里斯医保工作站

6562237

昂昂溪林机医保工作站

2311090

昂昂溪区医保工作站

6323126

碾子山跃进医保工作站

2959917、2959907



附件:

1.齐齐哈尔市二0一六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2.齐齐哈尔市二0一六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3.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4.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5.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6.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2016年8月1日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2014年8月1日印发

附件1:

齐齐哈尔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是指脑出血、脑梗塞经系统治疗后,遗有后遗症。

1.患侧肢体肌力在Ⅲ级以下(含Ⅲ级),需进一步康复治疗的。

2.血管性痴呆临床表现,其它原因引起的痴呆除外。

3.球麻痹不能进食需鼻饲,排除脑血管疾病之外原因引起的。

4.以上任意一项均需有头CT或MRI等影像学相应改变支持。

上述标准中第四项为必备条件,同时具备第一、第二、第三项中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二、糖尿病

(一)第一类

1.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含Ⅱ期,视网膜有黄白“硬性渗出”或有出血斑)。

2.糖尿病合并下肢血管疾病引起的足部病变。

(二)第二类

1.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Ⅳ期以上(含Ⅳ期)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

2.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胫后、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

凡糖尿病患者,具备上述合并症之一者,方可认定为合格。

三、肝硬化

1.脾大伴脾功能亢进。

2.腹水。

3.黄疸。

4.实验室检查有明显改变

(1)血液检查:有脾功能亢进,可见全血细胞减少;

(2)尿液检查:可见尿胆原含量增加,尿胆素实验阳性;

(3)血浆白蛋白与球蛋白比例倒置、血清转氨酶升高;

(4)其它:血清胆固醇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5.CT、B超支持诊断。

同时具备5和1、2、3、4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四、帕金森氏病

1.四项主征(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中至少具备两项,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症状不对称。

2.左旋多巴治疗有效。

3.患者无眼外肌麻痹、小脑体征、直立性低血压、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

五、脱髓鞘病

1.肢体感觉异常、球后视神经炎、步态异常、肢体无力等症状,有两次以上发作。

2.神经电生理检查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

3.脑脊液检查阳性表现。

4.核磁共振检查支持诊断,并确定有两个分离病灶。

六、各种恶性肿瘤

1.各种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或带瘤生存者。

2.各种恶性肿瘤根治术后无瘤生存三年以内者。

3.乳腺癌病人行内分泌治疗五年以内者(鉴定时须携带免疫组化结果)。

各种恶性肿瘤病人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七、血友病

1.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

2.有自发深部组织出血或关节畸形。

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明显延长。

4.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减少或极少。

至少同时具备3、4两项方可认定合格。

八、尿毒症

肾功能衰竭,只有通过透析治疗才能维持生命的病人。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程不满三年,且需要系统、规范门诊治疗的病人。

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1.血管造影确定支架植入。

2.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支架植入。

3.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仍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1、2两项中任何一项和第3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一、大器官移植术后

大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

十二、类风湿关节炎

1.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阳性。

2.多关节肿胀或畸形。

3.X线显示骨质疏松或骨破坏。

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即可认定为合格。

十三、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临床表现:可有出血、脾脏肿大,血栓形成引起的症状和体征。

2.实验室检查

(1)血小板计数:>450×109/L持续至少两个月;

(2)血片中血小板成堆,有巨大血小板;

(3)骨髓增生活跃或以上,或巨核细胞增多、体大、胞浆丰富;

(4)白细胞计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加;

(5)部分患者JAK2V617F阳性。

十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临床有多血症表现

(1)皮肤、黏膜呈绛红色,尤以两颊、口唇、眼结合膜、手掌等处为著;

(2)脾肿大;

(3)高血压,或病程中有过血栓形成。

2.实验室检查

(1)血红蛋白测定及红细胞计数明显增加,未治前多次血红蛋白≥200g/L(男性),或≥190g/L(女性),红细胞计数≥6.5×1012/L(男性),或≥6.0×1012/L(女性);

(2)血细胞比容增高:男性≥0.54,女性≥0.50;

(3)无感染及其他原因引起白细胞计数多次>11.0×109/L;

(4)血小板计数多次>300×109/L;

(5)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NAP)积分>100;

(6)骨髓象示增生明显活跃或活跃,粒、红与巨核细胞系均增生,尤以红细胞系为著;

(7)大部分患者JAK2V617F阳性。

3.能除外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4.能除外相对性红细胞增多症。

具有1中第(1)及第(2)项加2中第(1)项;此外,尚需具备第(3)项至第(7)项中任何四项;再加上3及4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五、骨髓纤维化

1.脾明显肿大。

2.外周血象出现幼稚粒细胞和(或)有核红细胞,有数量不一的泪滴状红细胞,病程中可有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的增多或减少。

3.骨髓穿刺多次“干抽”或呈“增生低下”。

4.脾、肝、淋巴结病理检查示有造血灶。

5.骨髓活检病理切片显示纤维组织明显增生。

第5项为必备条件,同时具备其他任何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1.有皮肤狼疮、溃疡、滑膜炎、浆膜炎等表现。

2.血常规:至少有白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其中一项减少。

3.尿常规:尿蛋白阳性。

4.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阳性。

5.补体减少。

必须具备第4项,同时具备另外其他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    

1.心脏超声确定心脏瓣膜置换。

2.心脏机械瓣膜置换术后仍需长期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八、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1)有躯体、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脑病、脑损伤,或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并至少有下列1项:智能损害综合征;遗忘综合征;人格改变;意识障碍;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解离(转换)综合征;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2.精神分裂症

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3.癫痫性精神障碍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4.强迫性神经症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上述的混合形式。

(2)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十九、白塞病

1.三级甲等医院明确诊断。

2.反复口腔溃疡,每年3次以上。

3.结节红斑和关节痛。

4.病理确定多发肠道溃疡。

5.C反应蛋白增高或血沉增快。

具备第1项,另外具备2、3、4、5项中任意两项条件,方可认定为合格。

二十、血管搭桥术后

1.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搭桥。

2.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附件2:

齐齐哈尔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申报鉴定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齐齐哈尔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工作即将开始,本次共设定二十种特殊慢性病,在特殊慢性病申报过程中,除需提供身份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所申报疾病的种类和患病的程度,每种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如下:

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头部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糖尿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诊疗记录复印件。

3.相应合并症的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三、肝硬化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的肝功化验报告单和B超检查的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四、帕金森氏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多巴胺治疗有效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五、脱髓鞘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神经电生理检查、脑脊液检查、磁共振检查报告单。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六、各种恶性肿瘤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如申报人员既往因为恶性肿瘤而施行了手术治疗,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乳腺癌病人需提供免疫组化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七、尿毒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提供近期肾功化验单的复印件。

3.近期透析记录单和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八、血友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患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骨髓穿刺的化验结果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1.需提供血管支架植入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血管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治疗报告单或血管内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一、大器官移植术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施行过大器官移植手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近期环孢素血药浓度化验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二、类风湿关节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化验单,X线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三、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五、骨髓纤维化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骨髓活检)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和补体)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八、精神系统类疾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九、白塞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血管搭桥术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血管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附件3:

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单位:                    2016年度申报病种:

姓名


医保IC卡号


性别

1.男  2.女

年龄


人员类别

1.在职   2.退休

申报人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病情简介:


*是否因卧床不起需要到家进行鉴定:1.是        2.否

需到家鉴定人员家庭详细住址:           

申报材料:







*对到家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如鉴定时确认申报患者属非卧床,将取消其本年度鉴定资格。

附件4:

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鉴定编号:                        申报疾病种类:

单位名称:                        鉴定年度:2016年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IC卡号:

联系电话: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电话:

鉴定地点:

鉴定时间:

鉴定情况(专家填写):

鉴定专家意见:

医保科复核情况:





注:鉴定人员必须携带医疗保险手册(绿色带照片)、医保卡及身份证原件。

附件5:

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一、收费标准:

(一)为了保证慢性病鉴定工作公平公正,要求参加鉴定人员至少由三名专家共同对病情和检查结果进行会诊出具鉴定结论。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规定,医疗专家院内会诊每名收取20元会诊费,即每位参加鉴定的人员均须缴纳60元的会诊费。鉴定专家如果大于三名,仍然执行三名专家每名20元会诊费标准。

(二)鉴定过程中,若须施行相关检查者,特殊检查项目按所在医院级别承担自付比例,其余普通诊疗项目个人均承担10%

1.糖尿病:根据鉴定需要查尿分析、肌电图、眼底照相等项。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根据鉴定需要复查头部CT等项。

3.各种恶性肿瘤:根据鉴定需要复查头部或体部CT及彩超等项。

4.肝硬化必检项目:肝功、彩超等项。

5.尿毒症必检项目:肾功,彩超等项。

6.再生障碍性贫血必检项目:血液分析等项。

7.大器官移植术后必检项目:彩超等项。

8.帕金森氏病、脱髓鞘病、血友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血管搭桥术后,根据鉴定过程实际需要而定。

二、所有参加鉴定人员,须携带申报所需鉴定材料,以备鉴定参考。

三、申报肝硬化、尿毒症人员需上午空腹参检。

患者本人须持本人医保手册、医保卡及身份证的原件和鉴定表,按预定时间到自主选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由于特殊原因参保人员无法在预定时间到达鉴定现场,请参保人员或家属及时与鉴定医院取得联系。

附件6:

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1.根据《关于申报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十种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准备鉴定相应病种所需材料。

2.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和《鉴定表》,或到鉴定医院领取。

3.在规定的时段内,本人或家属携带需鉴定的参保患者身份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填写齐全的《申请表》和相应病种所需材料及影像资料,到相应病种指定医院申报登记,预约鉴定时间。

4.在约定时间内,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到选定医院进行鉴定,卧床和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患者根据文件规定鉴定。

5.2016年12月15日后,鉴定人员可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查询鉴定结果,也可到本人居住所属街道医疗保险工作站查询。

6.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自2017年1月5日起开始享受待遇(随时鉴定病种除外)。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根据病情需要由医生开具慢性病目录内药品处方,然后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刷卡购买药品,或者到定点医院实施相关检查或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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