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也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

来源:博鈞文化作者:日期:2016-09-03

案由简述

某甲系一企业员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虽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然被留用,后因工受伤,某甲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某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后诉至法院。

法治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条例》所称的职工范畴理应包含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年龄以及工龄的限制。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含雇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在《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对劳动权的限制,只在《劳动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对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即只对最低劳动法定年龄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其上限。由此可见,只要有劳动行为能力,就有可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就业资格,更没有超过《劳动法》调整范围。

另,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就是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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