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人注意!以后可少交5年医保!新《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吴江微生活作者:日期:2016-09-04


特大好消息!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减了5年


由 男满30年 女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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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成 男满25年 女满20年


新政10月1日实施





10月1日实施的医保新政


 这个新政《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是在2007年的基本版是修改的

是修订版

主要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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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了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长期护理险等内容。


(二)修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同时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明确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收入分别计提,并明确了计提上限。


(三)修改社会医疗救助相关内容,调整了救助对象、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等规定。


(五)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六)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由1%调整为0.5%。


(七)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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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男女各减5年


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

由原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

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满条件的

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

次月起享受职工保险退休待遇

不满条件的

按规定一次性补足

缴纳金额为规定基数的6%x不足缴费年限




那少缴5年

可以省下多少钱呢?

以工资5000元为例

苏州在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

那么5年总共少缴纳6000元

5000x2%x12x5=6000




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参保


新办法的另一重点就是

非苏州市户籍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要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一张图读懂流动人口子女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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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社保必看的几个重要点


交社保必须要注意的几个重要点

否则就白交了




重要点

1、多地缴存养老保险,却没有一个超过十年,要回户口地领

按照苏州的规定,女在40周岁之前、男在50周岁之前在苏州参保且均累计缴满10年,退休后就可以在苏州办理领取养老金。否则就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在其他地方也一样。


2、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0年,退休后才终生享受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累计缴纳女满20年、男满25年。如果不交满,退休时就只有账户那些个人缴存的2%部分的余额,单位交的9%是要上交给国家的。


3、养老保险累积缴存不满15年的,只退还个人缴存部分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当然,个人也可选择补缴至满15年,这样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了。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账户上存的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但单位给你交的15%会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


4、企业以户口和档案为由不缴纳五险一金

现在,有一些单位以档案不在本单位或户口不在本地为由不给员工上养老保险。这些理由都是无稽之谈,上五险一金只需身份证足以,与你的户口和档案都没有关系。




医保报销细则


在苏州看病住院医保能报多少钱?

这些报销细则,你一定得知道

苏州企业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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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0%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 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


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门诊特定项目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住院


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

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

其中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苏州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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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待遇


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一)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

(二)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

(三)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

(四)市级以上医院为35%。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参保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参保居民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的费用,在2000元限额以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以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住院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

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

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的门诊待遇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目前苏州大市异地就医结算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在苏州大市范围初步实现异地就医划卡结算,避免了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全市目前共有25家医疗机构开通了大市异地就医划卡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苏州25家医疗机构开通大市异地就医划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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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定点医院

苏州市区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苏州市中医院

苏州市立医院本部

苏州市立医院东区

苏州市立医院北区

苏州九龙医院

吴中区人民医院

相城区人民医院

高新区人民医院

姑苏区吴门桥街道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熟市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

常熟市中医院(新区医院)

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

昆山市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昆山市中医院

太仓市

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

太仓市中医医院

吴江区

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吴江区第二人民院

苏州永鼎医院

江苏盛泽医院

张家港

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苏州大市异地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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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在上述25家医院内就医,则还需要居民先垫付后报销,下面是苏州大市异地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1、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

联系电话:65237551


2、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吴中区越溪塔韵路178号二楼

联系电话:65688931


3、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67591993


4、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高新区狮山路22号高新人才广场三楼

联系电话:68083720


5、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62883063


6、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吴江区开平路300号

联系电话:63950272


7、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常熟市新颜路215号

联系电话:52711395


8、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联系地址: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底楼

联系电话:55390677


9、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

联系电话:57553918


10、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联系地址:太仓市柳州路38号

联系电话:5358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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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苏州发布、苏州人社,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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