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大局已定!

来源:大品种联盟作者:日期: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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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维刚

⊙编辑:小余


国务院今年初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统一,并且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医保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这标志着国务院已经下决心在本届政府任期之内,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发展目标。目前,各地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精神,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整合方案和工作部署。


自从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一直分别由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管理,在居民医疗保险领域形成城乡分割的局面。这种状况导致两者之间在筹资标准、待遇政策以及经办管理等许多方面产生显著差异和不少矛盾,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人员流动,并出现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等问题,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不合理负担。自2007年开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以来,一些地方自行探索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其中绝大多数地方都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统筹城乡医保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早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9年,中央决定实施新医改,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并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2010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由人社部门主管。


因此,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体制方面,应当依法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归并到主管医疗保险的人社部门统一管理。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的,具有法定的依据。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由一个部门承担。


在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后,就曾立即开始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方案,并由中央编制办公室牵头研究相关管理机构以及职能的整合方案。但是,由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分歧,并且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以致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相关管理机构以及职能整合的方案未能确定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方面一直处于徘徊状态,只有一部分地方积极而又艰难地推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其中,上海、浙江、山东等省市是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实现整合的。


加上此前已经实现整合的6个省级地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到2016年初,已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省级地区增加到9个,并且全部归口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此外,还有其他省份的39个地市已实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其中超过90%以上的地市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只有1个市划归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还有1个市暂由财政部门管理。


应当强调的是,在所有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并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的地区中,都是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整合城乡医保的精神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决策,并且在已经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地区中形成主流,充分反映了绝大多数地方党委和政府在整合城乡医保并且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方面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


上述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实践经验表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取得显著成效。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增强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使城乡居民都能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跨城乡流动就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从而促进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和整合相关公共资源,从根本上防止或清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从而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提高经办管理效能。四是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机构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购买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并非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因此,在管理体制上,应当将医疗服务支付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分开,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主流趋势。在我国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并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不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政府管理体制和现实国情,也符合国际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发展的主流趋势。


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逐步进行探索和深化改革而发展起来的。从国际医保制度以及管理体制的发展状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并且成为国际医疗保障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


在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国家都是由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与此相比,完全由卫生部门主管医疗保险的国家仅占不到1/4,而这些国家的卫生部门一般都不负责直接管理医院。


不仅如此,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制方面,大多数国家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医保经办管理;只有少数国家由卫生部门负责经办管理。这表明,由社保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是国际医疗保险领域的主流。


当前,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并且捷报频传!今年以来,各地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加紧研究制定整合规划和方案,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出台整合方案并决定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在原有9个省级地区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并且由人社部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北京、河北、湖北、内蒙古、山西、江西、湖南、广西等8个省级地区已经陆续出台整合方案并且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使整合后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省级地区增加到17个,超过全国省级地区的一半!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全部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此外,近期黑龙江等省也已基本确定整合后由人社部门归口管理。因此,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将整合之后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管理体制的大格局已经基本确定


根据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在一些还在研究制定整合方案的地区中,也将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预计年底前各地全部出台整合方案之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城乡居民医保都将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在多数地区整合后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的主流趋势已经形成的同时,在局部地区也出现一些波折,其中陕西省在出台的医改文件中提出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划归卫生部门统一管理;福建省决定成立医保管理委员会,下设医保办,挂靠财政部门。这种状况导致出现“三分天下”的苗头。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在研究制定整合方案及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方面还处于犹豫或观望状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


尽管如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管理体制的全面统一并且依法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即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波折,甚至在短时间内有个别地区误入歧途,都不可能改变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主流趋势。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未来将进一步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暂时被划归到其他部门管理的少数地区城乡居民医保,最终都将必然回归到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全民医保体系,这是任何力量都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在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面,各地区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精神,坚持依法决策,并将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依法划归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以及管理体制的统一,为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和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开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


[本文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由中药大品种联盟(BBTCML)编校整理发表,转载请注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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