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来源:力加力HR作者:日期:2016-09-09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深入宣传和广泛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以“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为话题开展互动交流活动。

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应当向哪里提出?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的用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住院工伤康复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2)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工伤康复结束后,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评残后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住院工伤康复的工伤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统一基础费率调整为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率政策调整后,本市在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用人单位2015年10月1日后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如何清算?

 

      考虑到政策调整的时间较紧,为方便经办操作和政策平稳衔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哪些?

 

       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6家,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工伤人员到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其伤情和意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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