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来源:西飞社会保障作者:省养老保险处日期:2016-09-10


  一、为什么2016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探索建立退休养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退休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与退休前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挂钩。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2016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文件对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企业应兼顾缴费年限挂钩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长缴多调、多缴多调。机关事业单位可主要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也可以考虑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因素,但不宜简单按职务职级确定具体标准。对高龄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国家要求,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在总体调整水平内,企业调整比例可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比例。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国家审批时将对地区之间调整水平进行适当平衡调控。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在认真测算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37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认真贯彻了国家文件精神。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调待文件与国家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完全一致。
  四、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国家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分别进行了采集和整合,按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和反复测算。调整方案是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的,既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也考虑了与各类退休人员原待遇调整办法相衔接。
  五、我省在2016年调整时,如何进行定额调整?
  我省在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六、我省在2016年调整时,如何进行挂钩调整?
  在挂钩调整中,企业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在国家整体调整比例下降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了去年的调整标准,体现了“长缴多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以2015年12月份同类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4%,主要是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开始,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较长,没有实际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较短,不宜与缴费年限挂钩。
  七、我省在2016年调整中,如何向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
  我省在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按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重点体现了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照顾。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基础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月107元。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完全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八、这次调整是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的?
  国家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6〕37号文件规定,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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