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全解读

来源:搜房网黄山作者:日期:2016-09-11


核心提示:9月5日,我市召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两个《办法》颁布新闻通气会。自今年8月起,市政府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利好新政,使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也将有新规定。


覆盖面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市民“住有所居”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出台了《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8月起,我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范围包括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城镇自由职业者。

根据《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单位或个人申报,但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月缴存基数(本年度为13785元),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月缴存基数(本年度为2620元)。由单位缴存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为5%~12%;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的,缴存比例为10%~2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正如介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本人办理。缴存人提供所需材料到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完成后,缴存人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账户(卡)(也可直接使用本人社保卡等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按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自其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和优惠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患重大疾病,生活特困等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并销户。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和缴存基数等计算,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50万元,单方40万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执行。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失信约束和惩戒制度机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能力,倡导诚实守信,惩戒违规骗提骗贷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环境,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出台了《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所称的单位是指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业务有关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所称的个人是指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业务有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共同借款人,房地产经纪人以及其他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人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正如表示,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少缴或多缴住房公积金等缴存失信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提取未遂的)行为,误导或协助、参与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等提取失信行为;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贷款未遂的)行为,误导或协助、参与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贷款失信行为;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期(含)以上等贷后还款失信行为都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对存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暂行办法》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记录、失信公示、责令退款、取消提取资格、取消贷款资格、停止合作业务、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等处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予以惩戒。


住房公积金 助力职工住有所居

近两年来,我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稳增长、惠民生工作,注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助力职工“住有所居”,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宽松优惠政策,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门槛,将申请贷款条件从正常缴存12个月缩短到3个月,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降至20%,延长贷款年限到最长30年,还全面推行了市外异地职工住房贷款,切实提高实际放贷额,放宽提取范围和条件,有效解决了职工购房资金需求,促进了房地产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提升。

今年1-8月份,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1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2亿元,增长21.19%,惠及在职职工98595人,比上年末新增3509人,增长3.69%;支付提取住房公积金6.95亿元,同比增长10.26%,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6.49亿元,同比增长17.1%,房地产市场贡献率达36.2%,位居全省前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汪正如表示,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两个《办法》,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月活动,围绕“加强扩面、维护权益、提升服务、促进发展”这一活动主题,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知晓度,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继续执行宽松的使用政策,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切实做到应提尽提、应贷尽贷,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率;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实施政府提速工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立足高效便捷安全,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行贷款网上预审,推进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逐步推动与有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简化办事手续,完善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为职工提供网站、微信、自助查询、热线服务等全方位的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支撑作用,推动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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