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36)

来源:尉氏社会保险作者:日期:2016-06-16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2009年12月人保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