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如何让参保者得到更多实惠?

来源:基层卫生智库作者:日期:2016-09-21


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设立的,用于记录本人医疗保险筹资和偿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专用基金账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制度建立之初发挥了平缓改革阻力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后来实际发展环境下,并不能有效控制费用增长,导致大量资金闲置,效率低下且分散了统筹基金,既管理困难又导致了大量风险。




观点微波
复旦大学蒋虹丽:有步骤调整账户功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初衷,是期望通过纵向积累的机制,实现不同人生阶段的风险共济,部分体现参保者的个人筹资责任,提高参保者的筹资意愿和费用意识,增加筹资的来源,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率。

目前,中国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改革重点已转向缩小不同保险制度下不同人群在筹资和保障方面的公平性差异,在收支压力下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重新审视并有步骤地调整个人账户的功能,将有助于这些改革的推进。
对此,笔者有三个建议:一是保留账户,既符合中国人乐于储蓄的文化传统,也可以减少制度框架变化带来的社会成本,但要明确管理机构承担账户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方式及其法律保障;二是探索将个人账户转为家庭账户,允许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考费用,为日后职工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的统筹合并创造条件,过渡为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家庭联保方式;三是适当放宽家庭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允许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需要的预防、健康促进、治疗和康复等卫生服务,以促进家庭成员的健康保障、提高家庭抵御疾病财务风险的能力为目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避免“过度住院”现象医保个人账户在制度建立之初发挥了平缓改革阻力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后来实际发展环境下,并不能有效控制费用增长,导致大量资金闲置,效率低下且分散了统筹基金,既管理困难又导致了大量道德风险问题。从全球范围看,只有中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建立有强制性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设计初衷是针对门诊,但参保人似乎更愿意使用住院统筹的“公共基金”。

医保个人账户如何改进?其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的发展已经给出了参考答案。新农合最初是家庭账户,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同之处是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新农合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的转变,是从家庭共享向社会共济的升级。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初建并无门诊保障,后逐步引入门诊统筹政策。
政府多个相关文件也明确了个人账户向门诊统筹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弱化个人账户的同时,门诊统筹的保障水平应足够高,否则容易出现“门诊转住院”过度利用住院服务现象。
我国住院率虚高,很大程度是由于住院保障政策优于门诊;对于医患双方而言,住院服务的供需都是“理性选择”。全国平均数据显示,职工医保70%左右资金用于住院(包括门诊大病),而城乡居民医保分配于住院补偿(包括门诊大病)的资金超过80%。从保障疾病经济风险的角度,这种以保住院为主的制度设计无可厚非,但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差额补偿、按项目付费等因素结合起来,就间接推动了医院床位的无序扩张,进一步恶化了医疗资源配置。
从长远看,医保门诊补偿政策应当提升,且应加强对慢病预防和管理的激励,医疗保险应逐步向健康保障制度过渡。否则,小到分级诊疗,大到健康中国的目标恐均难以实现。
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王月强:加快单行立法目前,法律理论和医保实践都没有对公民医保个人账户的法律物权属性做出明确界定,致使其出现共同共有与个人私有相互混淆的情况。

从理论层面看,医保个人账户的法律性质存在社会公共财政权与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两种法律观点。前者认为个人账户资金乃依据国家法律强制收取,用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且个人无权自由支配,是基于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政规制和调整。医保个人账户不是公民自愿投保的商业性保险账户,是以政府为主体强制筹集和建立的一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是一种财政性支出,属于社会公共财政性权利。后者则认为医保个人账户是个人账户储存基金的灵活表现形式。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属于个人所有,虽然个人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下才能自由支配,但不能改变或影响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权性质,它是一种典型的个人财产性民事权利。
个人账户资金既是社会医保基金的一部分,又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这种双重属性造成了各地医保执行中的混乱。有的省市从医保基金共同共有属性出发,对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严格限定其使用条件和范围;有的省市则从私有属性出发,管理相对宽松,允许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鼓励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之外的健身消费等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和公民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多元,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或权限范围应该在明确其所有权属性的法律前提下适当延展。笔者认为,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所有,是一种名副其实的私权,对个人账户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为此建议加快医保个人账户的单行立法,规定医保个人账户的私有权属性,进而明确受益人所享有的继承、收益等权利以及权利受侵犯时的各类救济途径和方式,充分激活或发挥其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特性,强化其在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使用流通价值,探索并推广医保个人账户的异地取现等新兴使用范围,挖掘重塑其潜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类法律权能,确保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民事交易安全和行政管理效能。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何江江:多考虑“增值”问题以上海市为例,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基本呈逐年上涨趋势,近年来个人账户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屡创新高,构成整个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主要部分,绝大多数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均有结余,但结余额基本不高,一半以上均在1000元以下;从年龄段划分来看,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主要集中在在职人员中30岁以上人群,青年人员由于工作年限短,个人账户余额不多,退休人员则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程度普遍较高导致余额相对较少。而医保基金由于其特殊性,主要通过银行活、定期存款等进行保值,与物价指数相比存在贬值,某种程度上未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个人属性。

鉴于此,一方面可探索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如实现家庭共济使得账户结余相对更高的年轻人补贴医疗服务需求更高的老年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基本医疗保险中未覆盖的医疗服务内容,将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用于支付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等;另一方面应拓宽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可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运作方式,在保证基金具有较高安全性和较强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要加强认识医保个人账户当前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适应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缓和共济型保险体制中不同年龄段职工医疗费用“代际转移”的矛盾。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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