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问题之根本

来源:福建劳动保障作者:日期:2016-09-21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5年多。先行支付作为体现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精神的“法律亮点”,“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先行支付为何难以追偿成功?对工伤保险基金产生什么影响?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日前,记者采访了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工伤保险研究室主任张军。


案例总量有所增加 肇事逃逸数量最多

记者:《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对未参保职工和第三人不履行赔付责任情形实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我国既无历史经验,又缺乏实践基础,再加上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这项工作总体推进缓慢。从案例分析来看,近年来各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是否有所增加?


张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案例总量确实有所增加。2014年度上报案例为1445个,2015年度上报案例为1807个。其中,2014年度有效案例为673个,2015年度有效案例为1157个,2014年度案例的平均时间跨度为两年,2015年度案例的平均时间跨度为一年半。(上报案例是指实际已经先行支付的案例,有效案例是指上报案例中符合研究者分析指标的案例——编者注)从案例数量情况看,各地正在不同程度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作,并且推进速度有所加快。《社会保险法》实施多年来,全社会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已有所了解,申请先行支付的案件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同时,经过一段周期后,一些案件已经完成了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程序,进入先行支付的待遇给付阶段,也使案例数有所上升。
  

记者:在2015年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案例中,存在哪些类型?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张军:根据案例反映的情况,申请先行支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
  

一是对方肇事逃逸,这种情形数量最多,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中,占总案例数的86.3%;二是无财产可执行的占6.9%;三是找不到赔偿人的占2.5%;四是单位关停注销的,主要集中在未参保单位,占0.7%;五是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占1.0%;六是对方不支付医疗费的,占1.2%;七是其他类型占1.2%。
  

2015年度,第三方肇事逃逸申请先行支付的案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2014年度的77.7%上升至86.3%。


用人单位不支付案例量不大 但金额高

记者:从支付的情况看,2015年度占比最大的案例情形是什么?和2014年度相比,有何变化?


张军: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件共1057例,其中,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案例有59个,共支付待遇总金额为2173.1万元,人均支付37.5万元;第三人不支付案例126个,共支付总金额为862.6万元,人均6.8万元;无法确定第三人案例有972例,工伤保险通过先行支付,人均支付4.2万元。
  

从支付情况看,用人单位不支付情形支付额最高,占总支付额的44.9%;其次是无法确定第三人情形,占比为37.3%;第三人不支付情形占比为17.8%。
  

从人均支付金额看,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类型按《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标准支付待遇,因此人均支付待遇大大高于其他两种类型。与2014年度相比,2015年度用人单位不支付情形的案例有所增长,支付总金额也有较大幅度增加,由2014年度的720多万元增加到2015年度的2173万元,增幅达到201.3%。



追偿成功案例极少 不到有效案例1%

记者:从追偿情况看,追偿成功的案例主要有哪些类型?追回基金的比例有何变化?未追回的原因何在?
  

张军:从案例情况看,2015年度完成先行支付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追偿的案例仅有9例,占有效案例数的0.86%。追回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类型,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有4例,追回金额有173.7万元;第三人不支付的有5例,涉及金额10.0万元。
  

在未完成追偿的案例中,找不到追偿对象的占比最大,占84.4%;追偿对象无偿还能力的,占8.4%;正在追偿中的,占3.8%;其他情况的占3.4%。


不参保可享受待遇 会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记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但会不会导致用人单位逆选择等风险?
  

张军:实际上,先行支付是把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转移到工伤保险保障系统,同时将用人单位的违法和缴费责任进行了同步转移。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赔付责任向工伤保险保障系统的转移可以得到落实,但违法和缴费责任的转移和追究无法落实,造成用人单位转移赔偿责任的成本非常小,也产生了不参保可享受待遇的负面导向作用。
  

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连年上升,已达到一定规模,但距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覆盖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还存在扩面空间。而且,从具体参保情况看,规模以上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已参保,存在较大扩面空间的是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用人单位经营利润较低,人员流动性较大,参保意愿不强,如果先行支付解决了其职工的工伤赔偿问题,会更加降低其参保的主观能动性。
  

从很多案例可以看出,没有参保的用人单位多是私营企业。在先行支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会积极配合职工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将工伤赔偿责任全部推给工伤保险,然后采取搬迁、注销企业或更换法人等办法,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付责任、缴费责任及对其的处罚。这种做法带有很强的效仿性和负面传导性,而人社部门对此无有效防控手段。
  

记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否会对工伤保险基金有所影响?
  

张军:首先,先行支付会对使用基金规模造成不可预知的影响。各地并不掌控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无法对其使用浮动费率进行调节。换言之,社保机构对未参保企业既无法管理,也无法掌控,只能被动地支付待遇,这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
  

其次,道德风险难以防控。责任认定主体和待遇支付主体分离,工伤职工和肇事者串通,企业和工伤职工恶意串通,这些都存在基金流失的风险。
  

最后,工伤认定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地税部门、银行、法院、工商部门等对企业的管理职能都是纵向的,信息不互通,给追缴造成很大困难。由于社保机构没有执法权,到银行查账屡屡碰壁。


加快参保扩面 实现规范管理

记者:如何规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带来的问题?
  

张军:第一,进一步加快参保扩面工作,尽快实现职业人群的全员参保,是解决先行支付问题的根本办法。当前,应重点做好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群体的参保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扩面力度。
  

第二,完善政策规定,实现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明确先行支付的申请受理部门、审批部门、待遇支付部门、追缴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行政、经办、征缴及劳动监察等部门的职责,明确先行支付基金的追偿途径、手段及异地追偿办法。
  

第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当前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承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和人力优势。
  

第四,从历年的案例看,部分地区对先行支付基金做挂账或暂付款处理,但长期挂账不充兑,既不符合财务规定,也经不住审计。目前,应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先行支付的财务记账办法、未追回基金的财务处理方法、作为呆坏账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第五,加强先行支付信息化管理。
  

第六,建立未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公示制度。
  

第七,加强与法院、公安部门、银行等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思想,促成工作的顺利开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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