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心政策解读

来源:中观社区作者:日期:2016-09-23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

    1、缴费档次,自主确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多缴多补。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政策解读:当年缴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中断、补缴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连续缴费,政策奖励。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政策解读:每缴费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如缴费15年、16年、17年的,分别加发30元、32元、34元的基础养老金,以此类推。例:年满60周岁并缴费满15年领取享受待遇待遇的,基础养老金为全省统一标准的70元基础养老金+区政府补贴的30元基础养老金;比年满60周岁未缴费直接享受待遇待遇为省统一标准的70元基础养老金,每月待遇高30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享受待遇,如何计算。城乡居保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终身。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每缴费一年加发2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策解读: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缴费总金额+当年缴费享受的政府补贴+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利息除以139)

    2、中途死亡、账户返还。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政策解读: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后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即个人缴费总金额+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规定享受的政府补贴-已领取个人账户总额;参保人员未到享受待遇年龄死亡的退还个人缴费总金额+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规定享受的政府补贴。法定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

3、享受待遇死亡,领丧葬补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政策解读:丧葬补助为基础养老金的10个月。即全省统一标准的70元基础养老金加开发区对每缴费一年加发的2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6月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直接领取享受待遇待遇并于2015年1月1日之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为700元/人;2012年7月1日年满60周岁并缴费满15年领取享受待遇待遇并于2015年1月1日之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为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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