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作者:日期:2016-09-27


关于印发《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指导〔2016〕0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审核办法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当事人以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


  属于前两款情形已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对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19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

女职工休产假,单位不发放工资,但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达到规定的期限,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为女职工产假提供经济支撑;如果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般来说,通过生育保险审核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发放,数额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于是有不少女职工心存困惑,领取的生育保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呢?


【解答】

女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而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当然了,关于生育保险津贴的额度,各地有相应的法规政策,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不同的保险险种,是否需要纳税,由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女职工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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