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常识【第一期】

来源:烽原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10-11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常识【第一期】

我们现在说的“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

城镇职工医疗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其中一险)

城镇居民医疗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潍坊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并轨,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两种医疗保险面对的人群不同,缴费标准、待遇标准也不相同,所以要区分对待,第一期小编先给大家介绍城镇职工医疗的一些常识,其他社保常识小编在今后几期中将逐一介绍,敬请关注喔!

什么样的单位及个人可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都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首次参保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2年1月(或应参保缴费之月)起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段,只计算缴费年限,不补划个人医疗帐户,参保人员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医疗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7%缴纳。 

凡参加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由用人单位于每年的4月底前一次性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经单位申请,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个医疗年度初始之月,从退休人员养老金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筹集,由单位承担。

大额医疗保险救助金如何筹集?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潍坊市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待遇。现行政策规定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每年4月一次性缴纳,由单位负责缴纳,也可由个人缴纳。为方便退休人员缴纳,除本人特殊要求外,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中代扣缴纳。

更多精彩内容,下期见!


摘自:潍坊高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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