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新政策问答(7个你关心的问题)| 人力资源法律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作者:冼武杰日期:2016-10-11


︱冼武杰,深圳律协劳专委副主任、市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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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广东的产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如下: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80天的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难产假(如难产的)+多胞胎假15天/多一人(如生育多胞胎的)。


另外,深圳市的产假天数,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晚育假(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


当然,深圳市的计生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晚育假可能会取消,而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30天奖励假(也可能不再增加了,毕竟,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已经遥遥领先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了。PS:甘肃、黑龙江的产假天数是180天,超过广东的178天)。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2、破腹产是不是难产?


答:在广东,破腹产以及III度会阴破裂者,均会认定为难产。


法条链接: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六条: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破腹产、III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施行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计生委答复: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天的奖励假(即之后生育的,以及产假没休完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即产假已经休完的,就不再享受80天的奖励假)。


4、如女职工的法定生育假期于2016年9月29日届满,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署;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对于“以前”、“以后”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


但通常理解,“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


我们从法院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认定也可以看出,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了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如: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30万元,在2016年9月29日当日支付,法院判决认定是可以的)。


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计生委的答复: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应理解为包含了2016年9月29日当天休完产假的情况。


5、女职工能不能申请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4个月?


答: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的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如允许女职工超出法律的规定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4个月,就会导致,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剩余产假天数可能不足以保障其恢复身体健康,故原则上,女职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即使其申请提前休产假,单位也准许了,应理解为事假,而不作为产假处理。


司法实务中,上海的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认定。


 6、广东的陪产假是怎么样的?


答:广东的陪产假是15天,广东休陪产假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7、在广东,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否顺延?


答:在广东,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不顺延的,也就是说,产假天数和陪产假天数是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九、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PS:该规定虽然只规定了公休假日(即休息日),没规定法定节假日,但实务中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是不延长产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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