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鄂州人社作者:日期:2016-10-12

                  一、生育保险政策

1.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覆盖。目前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覆盖范围为企业及其职工,武汉、襄樊、荆州、黄冈、咸宁、天门等地已将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2.生育如何参保缴费?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由各统筹地区具体确定,以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按国家、省要求从2015101日起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目前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7%,荆州、鄂州为0.4%,其他市州为0.5%

3.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我省部分地方将男职工护理假也纳入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参保职工只要是符合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扩面征缴

1.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目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国将工伤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时实行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制度,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5号),制定印发《湖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方案》(鄂人社函〔2015105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556号)精神,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预防

怎样开展工伤预防试点?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要求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试点城市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画、手册、标语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宣传、培训工作的开展要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确定各年度工伤预防的具体实施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选择提供具体服务的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与选定的组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规定,加强对提供服务的组织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确保合同的规定落到实处。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绩效评估办法,提高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三)工伤认定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康复

我省已建立哪些工伤康复机构?

答:近几年来,我省按照设点辐射区域原则,建立了湖北省工伤康复中心、武汉市工伤康复中心、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鄂东工伤康复中心、鄂中工伤康复中心、鄂西工伤康复中心、湖北省职业病治疗康复中心、湖北江汉工伤康复中心和鄂东北工伤康复疗养中心,形成区域布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参保人员全面覆盖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同时,将湖北省工伤康复中心、武汉市工伤康复中心、湖北省职业病治疗康复中心和湖北江汉工伤康复中心确定为全省省级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管市工伤康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受到广大职工的好评。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哪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哪些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答:《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4)康复性治疗确认;

5)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6)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7)旧伤复发确认;

8)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其中,基金支付的项目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

1.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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