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起文山州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可享受工伤保险

来源:每天看点作者:日期:2016-10-13

文山州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面推进全州各类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保障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工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参保范围和对象

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含在建项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



参保方式

(一)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有效期为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至建筑施工合同竣工时间。

(二)各类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参保。施工企业应当规范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动态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总承包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或者分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施工人员与2个或2个以上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职工受伤时所在施工企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职工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提供的网上服务功能,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六)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变更涉及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其他情况,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申报变更。

(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在工程造价中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各类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时,可优先选择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规定选择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一)施工企业以施工人员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数按月计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人员在一个工程项目就业不满一个自然月份的,应按一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计缴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税前总造价的20%乘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五类行业费率缴纳。

以上两种缴费方式,可以由同一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计算固定施工人员和临时施工人员同时使用。

(三)因客观原因致使工期延长,为确保保险有效期顺延至实际竣工之日,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工期届满15日内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申报备案,按原施工日平均缴纳保险费补缴所延长工期的工伤保险费。

(四)项目投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申报备案,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及时调整工伤保险费,进行补缴或退还。



四实施时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各类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此作为项目建设开工的前置条件。2016年10月1日以前的在建项目,保险费从参保登记时缴纳至建筑施工合同竣工时。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权和授权负责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三)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工程项目竣工时仍在医疗期或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医疗康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授权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至六级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承担。应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三)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计缴工伤保险费的,待遇计发基数为:工程税前总造价的20%÷施工合同工期(天)÷企业申报用工数(人)×30(天)。如计发基数高于文山州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文山州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发;计发基数低于文山州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文山州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四)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示制度。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保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施工场地明显位置公示参保情况,供施工人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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