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抢救无效不算工伤,48小时生命线?

来源:烽原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10-20

  前些日子,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29日,深圳一制鞋工厂的程女士在车间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12月31日被宣布临床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却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据此认为,程女士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判决结果及该规定引发了较大争议,很多人认为这项规定不合理,“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  其实,这项看似“冷酷”的规定已经考虑到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1“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章节中,有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一是工伤、二是视同工伤,这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  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举两个例子说明:  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在医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某工厂职工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为什么?因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  可见,许多人将“48小时”视同工伤规定与工伤混为一谈,动辄就说“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工伤48小时限制”,这是不准确的。2视同工伤是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外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让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得到保障。
从世界范围看,各发展中国家甚至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目前均未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虽然日本已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其也是严格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死亡”的范围之内。日本规定的“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近一周内)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近一个月乃至近半年内)疲劳的积累,而且可以认定为“过劳死”的疾病,只限于脑血管和心脏方面的疾病。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目前,对于那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职工来说,是可以通过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得到相应医疗费用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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