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羌林场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须知

来源:黄羌林场作者:日期:2016-10-25

黄羌林场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须知

 

 一、参保目的和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决心。


二、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及托儿机构就读的非本县户籍的在校学生。

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停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新迁入本县户籍城乡居民,退伍军人复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以按规定在医保年度内中途参保,新迁入本县户籍城乡居民须在入户一个月内参保,已停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参加城乡医保的,须在停止职工医保后次月参加。其中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时间及地点

201610月至12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须已办理入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参保人凭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四、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年。

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低保人员、优抚对象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Ⅱ级以上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

五、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201711日至1231日。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六、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1、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自费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和自费诊疗项目等。

2、起付标准(指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起点)

 

医院  级别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城镇职工医保

200

400

600

800

城乡居民医保

200

400

600

800

3、各级医院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医院级别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自负

报销

自负

报销

自负

报销

自负

报销

城镇职  工医保

5%

95%

5%

95%

15%

85%

20%

80%

城乡居  民医保

20%

80%

30%

70%

30%

70%

30%

70%

 

注:城乡居民医保市辖区外定点医院自负比例为40%,报销比例为60%;市辖区外非定点医院自负比例60%,报销比例为40%。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

 

七、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补充)。职工年度医保费用支付超过7万元、居民年度支付超过16万元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项目

基本医保最高限额

大额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额

大额补充医保报销比例

合计支付  最高限额

职工医保

7万元

33万元

85%

40万元

居民医保

16万元

14万元

75%

30万元

2、个人自负费用补充保险(二次补偿):个人自负费用年度内超过2.5万元部分,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其支付比例累计分段如下:

2.5万元(不含)— 10万元     50%

10万元(不含)— 20万元      60%

20万元(不含)— 30万元      70%

30万元(不含)— 50万元      85%


八、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况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境外就医的;

5、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规定的有关医疗费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如: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戒毒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6、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参保人在市辖区内定点医院和市辖区外定点医院已实行即时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报销结算。因报销手续不齐等原因未能办理即时结算的和在未实行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3个月内凭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到所在镇(场)人社所办理报销。涉及意外伤害住院的须另附入院记录外伤登记表

六、门诊特定病种

1、在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时,须先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县人社局医疗工伤股申请病种认定。再凭特定门诊认定表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办理。

2、经认定为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其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基本医药费用,在规定的年度限额内,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予以支付70%,个人自负3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40%,个人自负6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医保支付70%,个人自负30%)。

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标准

序号

疾病种类

每年基本医疗费用限额

备注

1

尿毒症透析治疗

不限额

不限

2

恶性肿瘤放化疗

不限额

不限

3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不限额

不限

4

艾滋病

不限额

不限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城镇职工:10000

城乡居民:5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城镇职工:10000

城乡居民:5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7

球蛋白生成障碍

城镇职工:10000

城乡居民:5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8

再生障碍性贫血

城镇职工:10000

城乡居民:5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9

长期瘫痪卧床(脑血管意外引起偏瘫)

城镇职工:10000

城乡居民:5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10

慢性病毒性肝炎

城镇职工:8000

城乡居民:4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11

冠脉支架术后

城镇职工:4000

城乡居民:2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12

帕金森综合征

城镇职工:4000

城乡居民:2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13

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

城镇职工:4000

城乡居民:2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14

肺结核

城镇职工:4000

城乡居民:2000

限于与本病有关的医疗费用

 

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更新中)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级别

使用范围

是否挂账

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2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3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4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5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6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7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8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9

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0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1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2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3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4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5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6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7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挂账

18

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纪念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未联网

19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未联网

20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三级

市外定点

未联网

注:新增无户籍人员不得参保,已参加职工医保无需重复参保

                            汕尾市国有黄羌林场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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