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十二)

来源:唐山社会保险公众服务作者:日期:2016-10-25

案例远方亲属能否领取工亡职工的工亡待遇

某职工因工死亡,其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家属,但有叔父及堂兄弟。其叔父及堂兄弟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该条款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领取对象限定为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两个司法解释的核心范畴一致,但仍有一定的区别。目前在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参照前者执行。但社会保险并不等同于民事权利,采用狭隘的近亲属范畴未必恰当,更适宜有所扩展。

就本例来说,其叔父和堂兄弟均不属于一般的近亲属范畴,通常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如果他们与工亡职工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宜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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