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四)

来源:新八闽作者:日期:2016-10-28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

第四期啦

您还有在关注吗?!



省人大2008年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工亡赔偿问题如何处理,是否要继续执行?

答:根据省人大2008年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的规定和第二款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目前仍在执行。据省安监局提供的消息,省人大正在修改的该条例草案(已完成第二轮修改意见)仍保留上述规定。




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导致大拇指骨折无法接上,通过再造移术法保留了大拇指的上一节关节(但上一节已是死肉)。员工休假了3个月,单位通知其上班,但她以未恢复为由拒绝上班,并要求她要将移接再植的大拇指上一节切掉,由单位负担医疗费用,但医院医生并没有开据相关证明,单位已告知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员工迟迟不肯申请,现应如何解决比较好?


答:根据省人大2008年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的规定和第二款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目前仍在执行。据省安监局提供的消息,省人大正在修改的该条例草案(已完成第二轮修改意见)仍保留上述规定。





工伤职工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医院治疗,在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生该院无法治疗好(主治医生告知工伤职工只能治疗到这程度),工伤职工想办理出院,转到另一个统筹外医院治疗,这种情况能否再向社保进行统筹外就医治疗申请,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属于工伤理赔范围吗?


答:工伤职工转院到统筹地区所在地以外的医院治疗,在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生医院无法治疗好这一结果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后,重新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到统筹地区另一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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