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变化

来源:医保服务站作者:日期:2016-11-01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时间:20161024 发文号:京医保发[2016]30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简化群众办事环节和手续,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病种备案流程调整

将原特殊病种备案流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批调整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

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完成备案。

对开展特殊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备案制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

二、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及变更流程

(一)本地就医备案流程

1、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

2、参保人员在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完整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由医师签字后,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特殊病种信息,并为参保人员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以下简称“备案单”,见附件3),经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后,在“备案单”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一份交参保人员,另一份与“申报表”一同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管理。

如遇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待系统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

(二)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销和变更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先结清特殊病种费用。网络联通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以下简称“注销单”,见附件4)。经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后,在“注销单”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一份交参保人员,另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管理。网络故障时,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见附件5)到个人参保缴费区、费用申报区或原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注销单”,并加盖印章。

3、参保人员次日持社保卡及“注销单”到新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管理要求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特殊病种的备案条件,所患疾病与申报病种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备案数据上传到医保信息系统,每月3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备案月汇总表》(见附件6),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后,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区经办机构。

3、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时,应先结清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将结算数据及时上传到医保信息系统,并确认入库成功。

4、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申报表”、“备案单”、“注销单”进行存档管理、备查。

5、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网络畅通,及时更新特殊病种备案人员信息,保证选定本院就医的患特殊病人员备案、就医、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经办机构的要求:

1、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特殊病种备案信息,并于数据上传48小时内,完成医保审核系统中的核查确认工作(如遇节假日顺延)。对有疑问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并督促改正。

2、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检查,设专人了解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的备案情况,收集、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对管理不规范、违反特殊病种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为保证流程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及平稳运行,各定

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及解读,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特殊病种的各项医保服务工作,在备案时应认真核实有关信息,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各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此前办理的特殊病种备案信息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特殊病种备案管理办法

2.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

4.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

5.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备案月汇总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4日

 



京医保发〔2016〕3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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