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税收新政:鼓励企业以股留人 员工获股权个税最高降两成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张丽颜日期: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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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地税局鼓励企业以股留人的税收新政已出炉。 
新政对技术入股规定暂不缴纳所得税,企业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股权激励个税最高降两成。技术入股缴个税有两种方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南宁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新政,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员工获股权个税最高降两成新政实施后,员工获得的激励股权,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这就比原来降低10%~20%。
上市公司纳税期延长6个月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新政策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
按新规定,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行政策规定为6个月。
案例1
2016年9月,王某将一项专利技术投入甲企业,该专利研发成本为5万元,评估价为10万元,取得甲企业10%的股权。王某于2018年12月将上述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0万元,不考虑投资时发生的相关税费,新政实施前后王某个人所得税的缴税义务如何变化?
  新政实施前:  王某投资取得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10-5)×20%(使用税率)=1万元  王某转让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20-10)×20%=2万元
  解读:王某在投资并取得甲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1万元。但若王某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王某转让甲企业股权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
  新政实施后:  王某转让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解读:王某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受让企业代扣代缴。
  总结:  将原来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案例2
李某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主管,经股东会决议批准给予李某企业2%的股份奖励。李某办理股权登记时,按照净资产法确定该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为50万元。李某将上述股份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0万元。不考虑转让时发生的相关税费,新政实施前后李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何变化?
  新政实施后:  李某转让股权时应纳个税=600000×20%(使用税率)=120000元
  解读:李某取得股权奖励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政实施前: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2(规定月份)×30%(使用税率)-2755(速算扣除数))×12(规定月份)=116940元  转让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0000)×20%=20000元  应纳个税合计:116940+20000=136940元
  解读:在取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股权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116940万元。但若李某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李某转让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万元个人所得税。
  总结:  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员工转让股权后,个人所得税少缴了,优惠力度大。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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