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连续旷工被除名 申请仲裁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谢永辉日期:2016-11-02

关注本土最新最全的人力资源资讯


柳州市一单位员工因连续三天未上班,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除名。员工认为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补偿。近日,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得到支持。


2014年6月,刘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4年8月9日后连续三天,刘某未到公司上班。该公司认定刘某的行为属无故连续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同时也给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其除名通报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
离开单位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同时,还要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损失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也无法证明依法制定了程序。因此,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与公司2014年6月28日至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刘某可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元(1200元/月×0.5个月×2倍)。
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符合法定情形,因此,其第二项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扫描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微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