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公布15起涉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20-01-08

昨日,省高院对外发布15起涉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件。

  开封高某等5人追索劳动报酬案。2018年6月至9月,高某等5名农民工在廉某承包的某工地务工。高某等人多次催要工资款,廉某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诿。在高某等人的强烈要求下,廉某于2019年9月份分别为高某等5人打下欠条,共计欠工资款17.9万元。在又经两个月催要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11月6日,高某等5人一纸诉状将廉某诉至法院。开封市祥符区陈留法庭收到高某等5人的诉讼材料之后,立即开启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对案件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同时,陈留法庭承办法官先向高某等人了解情况后,及时通知被告廉某单独到庭进行调解。法官向被告廉某仔细核对工资欠条的真伪后,向廉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30日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最高可获刑七年》的新闻,告知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又从诚信方面进一步进行劝导,告知其导致失信后有可能造成的局面。经过法官坚持不懈努力,被告廉某态度发生转变,同意尽快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经过多次调解,用20天调解成功。双方于2019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廉某于2020年1月20日(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之前付清拖欠5名原告的17.9万元工资款。

  平顶山杨某甲追索劳动报酬案。原告杨某甲在赵某、杨某合伙经营的腰带厂工作。2018年1月4日,被告赵某给杨某甲开具工资核算单,载明工资为134625.24元,预支39000元及生活费4628元,剩余90957.24元。后赵某退伙,杨某乙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5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杨某甲请求赵某、杨某乙共同偿还工资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某主张其不负责结算工资,不知道是否欠原告杨某甲工资款。但杨某甲提供有证人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录音资料显示被告杨某认可下欠原告工资款5万元的事实。庭审中,赵某也承认该5万元工资款的事实并提供了其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核算单,可以认定下欠杨某甲5万元工资款属实。诉讼过程中,杨某甲与杨某就部分款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甲就下余款项2.5万元及利息不再向被告杨某主张。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杨某甲工资款2.5万元及违约金。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对保护民生及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农民工起诉证据不足及诉讼能力弱的情况,通话录音是一种比较方便的取证方式,作为一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应该被采用。

  其余13起分别为,商丘李某某等人诉河南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新乡杨某某等31人诉某机械设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郑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案;张某某与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濮阳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许昌贾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三门峡郭某某等13人与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驻马店楚某某等20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许昌某鞋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洛阳李某某与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信阳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商丘施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济源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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