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上涨版本不实 你在苦等吗?

来源:保了么一境外金融服务平台作者:日期:2016-06-20

媒体报道
近日,据调查,除上海市已从6月15日起将涨幅略高于6.5%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外,全国其他的省、市、自治区至今未明确落实时间,此前“网传”各地养老金上涨的版本也并不符实。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部已明确地方应尽快落实,但具体时间表并未确定。

养老金上涨方案仍在办理中
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6.5%,4月初人社部、财政部下文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调整为2015年月人均水平的6.5%左右。
 
但是,今年已经过去一半,全国31个省市区除上海明确宣布上调外,其他30个省份都还没有下发正式的文件。多个省份表示,目前当地人社部门还未就国家上涨养老金相关方案出台具体的措施,因此今年新增的养老金也没有发放到位。据悉,按往年惯例,在国家宣布上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一般在3月或4月份各地就会出台相关文件。例如安徽省,于2015年4月28日即宣布全省完成养老金上调并全部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就算已经将上升的养老金发放的上海,每个人又能领取多少呢?
 
据了解,首次统筹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上海的方案针对这两类人分别制定了调整细则。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一是先统一增加8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每满1年增加2.5元;三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先统一增加80元;再按照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增加4.5%。上述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底前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
 
这样的调整达到国家6.5%的总体上涨水平了吗?根据上海市2015年的相关文件,该市将低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的退休人员调整至基本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2773元。

其实,早在之前,国家便表示过,单靠养老金来解决老龄化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做客中国经济网“聚焦2016两会——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的时候,便谈到过:“就目前来说,完全依靠政府养老是不现实的,建议个人投保一些商业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为未来增加一份保障。”
 
在此前的访谈中,孙洁曾说过:“政府在养老方面确实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保障,但是完全依靠政府也是不现实的。我们呼吁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有实力的企业尽量为自己的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补充养老保险,这样能够给他们增加一部分补充保险,我觉得这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何说在养老方面,社会保险要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呢?


一、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2010-2020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2020年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
 
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2、城市化发展 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
 
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二、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基于前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发展商业保险能够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
 
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   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补充作用
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2、养老金的互补。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
 
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
 
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实施方式的互补。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
 
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额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这两者的互补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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