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是否属于工资?

来源:陕西民商律师黄卫阳作者:日期:2016-06-20

某法院处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执行阶段将男方王先生的工资卡收缴,给付给胜诉方李女士。原来当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就离婚问题达成有效协议,其中一条是:离婚后男方的工资由女方领取。不曾想后来事情闹到法院,裁定书支持了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的请诉求。

然而,事情性质随后却变了。执行后不过半年,王先生退休,工资自然停发,取而代之的是养老金。但养老金仍然按月划到之前的工资卡上的。王先生退休后也没法做其他工作,这样,每月就是零收入,一贫如洗,五年以来一直靠亲属接济度日。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的是“工资”由对方领取,不代表养老金也由对方领取,申请执行回转。但法院大约觉得既然已经执行,回转的话肯定麻烦,遂认为“养老金就是工资”,表示“你找出养老金不是工资的权威证据来吧,我们看看。”

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的货币报酬,是劳动价值的货币化。而养老金是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是社会统筹国家、企业和个人资金,供全社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的“养命钱”。除按月发放之外,区别还是很大的,这是公理。也正因为是“养命钱”,所以涉及到财产执行的话应当是慎之又慎的。最高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发布通知,分别要求法院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划拨、冻结、查询、扣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虽然本案中法院执行的是“工资卡”,但实际后果和性质与上述规定涉及的情形没有差别。并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即便王先生的养老金需要执行,也应当为其留足必需的生活费用。

目前,法院正考虑以执行调解方式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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