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了!黄石退休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移交

来源:黄石社保作者:日期:2016-06-20


近日,黄石社保局印发《市本级退休人员档案集中移交暂行办法》,规定退休人员档案由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向市离退休人员档案馆集中移交。据悉,目前,该馆已收存离退休人员档案9万份。



集中移交范围


  今后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原则上暂由原单位或原档案托管机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休人员档案,可由原单位或原档案托管机构向黄石市离退休人员档案馆集中移交:

  1、由法院宣告破产的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档案;

  2、由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托管的参保企业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

  3、由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托管的参保企业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

  4、上级领导批准收存的退休人员档案。

  黄石市离退休人员档案馆今后不再受理个人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


档案材料的整理


  1、材料以及装订归档。归档前,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允许退休人员个人复印《黄石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用于次月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和领取养老金储蓄卡。

  2、归档材料须是蓝墨水、黑墨水或墨汁书写或铅印、胶印、油印的原件,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附原件并盖骑缝印)存档外,其它材料均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3、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托管单位应对退休人员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性负责,保证归档材料符合认定要求,标明材料形成日期。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注明所缺材料的类别和原因。

  4、归档材料应按类、件、形成日期的顺序编号并装订后,以统一监制的标准档案盒(袋)建立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卷宗,并在卷宗封面粘贴《黄石市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

  5、不属于归档内容的档案材料,应退还给退休人员本人。不便退还的档案材料,经组织或本人同意,可登记造册后销毁。


交接程序


  1、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后,其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按统筹关系及时联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审批后的当年内办理完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

  2、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时,应填报《黄石市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明细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湖北省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委派工作人员移送档案卷宗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并协助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交接明细表》的填写顺序应与移交的档案次序一致。

  3、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应逐卷核对《黄石市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的记载与移交的档案材料是否一致,逐卷检查档案材料及装订归档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责成移交单位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4、经核对、检查无误的档案卷宗,由接收方档案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在《黄石市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接收。每批次接收的档案,由接收方档案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在《黄石市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明细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一份由接收方留存,一份返还移交方留存。


集中移交的时间和频次


  1、集中移交的时间:办结退休手续(以《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批表》的经办日期为标志)的次月下旬。

  2、集中移交的频次:当月办结退休手续超过100人的,次月下旬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每月办结退休手续不足100人的,可选择3个月或6个月移交一次(不含移交当月办结退休手续人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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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黄石社保局

采编 |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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