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四)

来源:玉环人社作者:日期:2016-06-22


活动铺垫第四期!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超过市区标准的,按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第十四条  具有台州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领取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领取。

第十六条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按浙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期间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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